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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通〔2025〕21号

关于印发《青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年10月09日  作者: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来源:青神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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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现将《青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4日

青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建发〔2014〕137号)、《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自主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常为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第三条 青神县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街道、村(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各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主要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第十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m²以下,以40m²左右为主;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国家、省、市、县的税费优惠政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方式构成,根据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相应的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自主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和群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房屋。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可自行从市场租赁房屋,由政府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保障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和保障对象情况分别按每平方米确定。

租赁补贴的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及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月补贴额=(住房保障面积-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城镇户籍人口发放租赁补贴,年限期满后,经审核仍符合届时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申领租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自主创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根据我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保障具体条件,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自主创业人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开展避险搬迁新建房的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子女未在高消费私立学校或国外读书。

第十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年及以上青神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仅有1辆车(两轮车、三轮车不受数量限制,累计价值不超过10万元)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公司(合作社)股东的,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参股金额总计10万元以下。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年及以上青神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以统计年报为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仅有1辆车(两轮车、三轮车不受数量限制,累计价值不超过10万元)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公司(合作社)股东的,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参股金额总计10万元以下。

第十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非青神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60个月(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不计入毕业时间,以规范化培训结束当月开始计算毕业月份);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第二十条 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非青神城镇居民户籍;

(二)申请人与青神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具体标准以统计年报为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仅有1辆车(两轮车、三轮车不受数量限制,累计价值不超过10万元)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公司(合作社)股东的,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参股金额总计10万元以下;

(六)自主创业人员取得在我县中心城区的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自取得之日起未满36个月,且正常缴税并生产经营。

自主创业人员适用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神县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过安置政策,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青神县没有转让过房产,仅有一套房且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的视为无自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二条 本县受地质灾害威胁开展避险搬迁新建房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自《地质灾害搬迁协议书》签订之日可申请,在房屋未建成期间,给予一年(从入住之日起算)的过渡期居住保障。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一)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重度残疾(持有1、2级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青神县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六)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七)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等特殊人才。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自主创业人员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受地质灾害威胁开展避险搬迁新建房的人员向所在村或社区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由户主或1名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做为主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神县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车辆情况证明,购置税发票;

(六)劳动合同或协议,录用文件(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用人单位担保函,毕业证书(新就业人员提供);

(七)符合优先实物配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九)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分类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公示要求为准。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核和公示。

(一)初审。县住建局、用人单位或村、社区收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材料进行审核,得出初审结论并递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二)复核。县住建局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信息协查或线下征求意见等方式会同人社、民政、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对初审无异议申请人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审定。县住建局在收到各单位复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资格审核认定意见;

(四)公示。资格复审结果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家庭(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对象的授权、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摇号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人房相适原则进行分配,相应的人员类别优先在相应的房源中进行摇号分配,同类别房源不足在次一类房源中分配,同类别房源有余剩超过20%的部分在次一类人员中分配。人员类别规定如下:

Ⅰ类人员:肢体重度残疾(持有1、2级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70周岁及以上老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Ⅱ类人员:其他重度残疾及3-4级肢体、视力残疾人员;

Ⅲ类人员:除Ⅰ、Ⅱ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房源类别规定如下:

Ⅰ类房源:多层住宅1层、2层;高层电梯房;

Ⅱ类房源:多层住宅3层、4层;

Ⅲ类房源:多层住宅5层、6层、7层。

第三十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县住建局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一)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县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应保证金,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或终止,没有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如数退还;有违约责任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租金、维修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法律费用等。

需申请延续保障,由申请家庭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延续保障期为3年,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保障协议。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且实物配租空置房源充足的前提下,承租人可以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调整:

(一)家庭人口变化,包括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增加,或因死亡、离异等原因减少;

(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改变,如患有一级或二级肢体残疾、重大疾病等;

(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可以申请调换。

如空置房源数量不足,房源调整分配实行轮候制度,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摇号分配。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的;

(六)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租房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或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获得自有住房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腾退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原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照当年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没收所交保证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入住后,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积极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定期审核制度,每3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的条件。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核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原租金2倍计租。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领取租赁补贴的,退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原租金2倍计算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审核保障资格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分配及租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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