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现将《青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4日
青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及《眉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眉建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青神县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纳入青神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原则,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房源筹集与运营管理并重,动态监管与政策支持相结合。
第五条 产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负责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在县政府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房源筹集、项目认定及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运营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争取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工作;指导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相关政策。
(三)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财政资金支持,中央和省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拨付,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负责项目产权登记和转移登记限制;负责落实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房屋的用途变更工作,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查和规划许可。
(五)县税务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六)青神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收购存量商品房;
(三)利用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
(四)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五)政府闲置住房转换用途;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二)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三)改建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一)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需求;
(二)新建项目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改建项目需符合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
第十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四川省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县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县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运营单位制定,报县住建局会同发改局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土地支持政策: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一)由县政府组织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
(二)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重复办理用地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与税费支持:
(一)统筹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及补贴发放;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等规定执行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金融支持: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的企业提供贷款;
(二)支持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青神县稳定就业、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青神县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一套自有产权住房但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在青神县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与青神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第十八条在青神县稳定创业是指申请人取得在我县中心城区的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且正常缴税并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优先保障对象:
(一)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重度残疾人(持有1、2级残疾人证)家庭;
(三)青神县社会福利院成年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六)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等特殊人才。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主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就业创业证明;
(四)社保缴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五)住房情况证明(无房证明);
(六)优先保障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优先条件的提供)。
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负责初审申请材料,线下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将申请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由县住建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运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房源不足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家庭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由运营单位负责实施,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县住建局审核、县政府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按申请时间顺序公开分配,优先保障对象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房屋验收合格后,按照房源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可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进行常态化配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
运营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并报县住建局备案,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数变化,可以在承租期内申请调换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签订新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运营单位应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制定《青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运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县住建局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房屋。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租金管理:
(一)租金按不超过同地段市场租金90%的标准执行,合同期内保持稳定;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开的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成本因素构成,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年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1年的租金。租赁押金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除缴纳租金外,其他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收费标准;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影音、娱乐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房屋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国家和省、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出现违背合同约定情况,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运营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个人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负责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单位租住员工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单位协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负责腾退。
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整改。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