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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青神县城北片区内涝点整治项目工程 临时用地的批复

青规自资函〔2025〕5号

  
日期:2025年09月03日  来源:自然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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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青神县城北片区内涝点整治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使用青神县青竹街道新光村4组土地0.2016公顷,作为青神县城北片区内涝点整治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用途为弃土场和材料堆场。

二、你局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从事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落实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没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

三、根据你局签订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的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6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并交还土地。逾期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整治不合格,我局将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你单位缴交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提取用于组织复垦。

四、临时用地应采取设置拦挡措施、排水措施和临时遮盖等水土保持措施,临时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若涉及生态环境、林业、安全、水土保持等方面,应严格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使用土地。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本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

此复。

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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