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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5年10月21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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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我局对2个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神县玉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烟熏猪耳朵(腌腊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神县玉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烟熏猪耳朵(生产企业:青神县玉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1-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亚硝酸盐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对青神县玉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烟熏猪耳朵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该批次“烟熏猪耳朵”共计72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生产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青神县玉鑫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圆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二、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新川分公司销售的蓉品坊牌泡辣椒(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新川分公司销售的蓉品坊牌泡辣椒(生产企业:青神县宏昌泡菜厂;生产日期:2025-02-22;规格型号:600g/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对青神县宏昌泡菜厂生产不合格泡辣椒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蓉品坊牌泡辣椒”共计363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生产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共计召回8瓶。青神县宏昌泡菜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16.8元(大写:贰仟壹佰壹拾陆圆捌角);2.罚款人民币72500元(大写:柒万贰仟伍佰圆整)。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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