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青神县民政局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竹艺大道社会福利院旁
二、基本情况
经查,青神县民政局实施的“青神县民政局2023年度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提能力’工程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情况下开展了该项目,青神县民政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青神县民政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青神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