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24〕721号)、《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25年12月底前,县级负责完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并公告。
二、意义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我县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三、内容
青神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图斑47个,共涉及4个乡镇,划定总面积为517.98hm2,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4%,涉及自然保护地面积215.86hm2,划定图斑土地利用类型大部分为林地,少部分为草地。
四、要求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二)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期限
本公告自X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