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的规定,县司法局牵头对以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在《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府规〔2023〕3号)的基础上,对截止202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订或废止并予以公布,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