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壮大企业规模,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拟定了《青神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对《青神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请于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8833719)反馈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63943227@qq.com。
三、信件传达。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建设路28号(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于《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办规〔2023〕1号)文件已于2025年6月25日废止,急需出台新政策,故将公示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5日
青神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壮大企业规模,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建筑企业提升资质
对首次晋升(新进入)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激励: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激励1000万元(从次年开始每年激励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激励200万元(从次年开始每年激励7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激励50万元(从次年开始每年激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晋升专业总承包一级资质,激励100万元(从次年开始每年激励4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同类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二、鼓励建筑企业壮大规模
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万元激励;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5万元激励;净增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3万元激励;以上净增产值分段计算,累计汇总激励。
三、鼓励建筑企业培养人才
获得建筑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一级建筑师,参照执行《青神县技能人才引培工程实施办法》(青府办规〔2022〕7号)“第七条: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术等级。对企业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建筑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技术工人队伍,新取得相关部门资格证书:建筑中级工每人次400元、建筑特种作业每人次500元、岗位管理人员每人次600元。鼓励建筑企业培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在青神执业。
四、推动企业战略合作
鼓励大型建筑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给予适当评分激励,联合体的信用分可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用分较高的一方计取。
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县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招标人应完善评标标准,将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鼓励大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小企业。国有建筑企业在进行专业分包时应当充分保障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分包工程,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分包单位垫资修建,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五、鼓励建筑企业创先争优
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创先争优,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项和本地优秀建筑企业奖项、积极参加应急抢险及社会公益活动的建筑企业,一经核实由县政府进行表扬,为支持企业发展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
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优先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七、大力推广绿色建材
加快打造绿色建材产业链,鼓励企业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对新获得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的建材产品,每张证书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激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激励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快建造方式改革
大力推行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化建造,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支持工程项目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智能建造试点项目。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激励政策涉及的激励事项与眉建规〔2025〕7号文件政策及我县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同一事项享受多个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