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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青神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青建公〔2025〕1号

  
日期:2025年10月29日  作者: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来源:青神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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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我局拟定了《青神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对《青神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请于2025年10月29日起至11月28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8823385)反馈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599271225@qq.com。

三、信件传达。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建设路24号(青神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青神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青神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供应、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配套政策、规划、年度筹集计划,选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申请资格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身份信息存疑的申购人员开展户籍信息验证。

县民政局负责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查询核验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指导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申购家庭成员社保数据支持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划拨;负责查验申购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落实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线下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个人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青神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购)的原则,由县住建局细致摸排需求底数,合理确定年度计划。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

(一)新建包括:

1.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2.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

3.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4.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新建方式。

(二)收购存量房包括:1.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2.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新建项目用地须为“净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仅支付相应土地成本。

第九条新建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建独立项目公司负责建设。收购存量房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房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对多子女家庭,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主体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按现有资金筹措渠道负责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三条实施主体自筹资金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支持实施主体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金账户实行实施主体、县财政局、银行三方监管。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县住房有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

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对象已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对象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对象可以选择父母或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功申购住房后,申请对象的父母或配偶父母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本县住房有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当具有青神县城镇居民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购家庭在我县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一套自有产权住房但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的,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七条 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非青神城镇居民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与青神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

(三)申购家庭在我县内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一)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重度残疾(持有1、2级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青神县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六)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七)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等特殊人才。

第四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十九条 有购房意向且符合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县住建局提交购房书面申请,也可采取线上方式(眉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提交申请。购房家庭应如实填报并提交《青神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表》、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婚姻情况证明(离异家庭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在青神县缴纳社保情况、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材料,引进人才需提供人才资格认定资料,优先配售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对户籍、住房、婚姻、社保、人才资格、享受政策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查验、公示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政府官网上对申购家庭基本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主申请人原因。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主申请人可提出复核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购家庭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

第二十一条轮候期间,申购家庭有关申购信息变化的,主申请人应当于情况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信息,并提交变更相关材料。信息变更后,重新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按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审核通过的,继续纳入轮候。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一项目一配售方案”。

配售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流程、配售对象、准入条

件、房源信息、配售基准价格、配售方式、回购事宜等内容。配售方案由实施主体牵头制定,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自局等部门会审,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首次配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编制配售方案。具备配售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筹集建设的实施主体编制配售方案,报送县住建局审查;

(二)审查配售方案。县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报县政府议定,配售方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住建局向实施主体出具准予配售的书面文件,并在政府信息平台、轮候库系统公布。未经批准,实施主体不得启动配售;

(三)组织配售。县住建局或实施主体在政府信息平台、轮候库系统等发布审查通过的配售方案,由实施主体组织公开配售;

(四)资格审核。县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人的购房资格。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县住建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购家庭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已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但有变动的应当补充相应申请材料,对于申请资料有变动的申请人,应当组织复核;

(五)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实施主体组织纳入轮候库的家庭公开抽签,委托有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定申请人选房顺序;

(六)现场选房以及公布。实施主体组织现场选房,申请人选定房源后,县住建局或实施主体在政府信息平台、轮候库系统等公布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七)签订买卖合同。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并参照我县房地产交易相关规定进行网签备案。合同网签备案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将配售结果按程序报县住建局进行备案,房源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统一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房款、签订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实施主体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并在办理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转移(分户)登记。

第二十五条首次配售后剩余的房源,实施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报县住建局批准后在政府信息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等发布剩余房源信息,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程序开展常态化配售。

第二十六条自再次配售启动之日起超过12个月仍未出售的剩余房源,实施主体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转用为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转用后,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七条配售基准价格由实施主体在配售方案中制定,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住建部门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受县住建局委托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共有人减少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18个月以上;

(四)设立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五)设立居住权;

(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回购情形分为依申请回购和依职权回购两种。

(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实施主体可以依申请回购:

1.购房人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满2年的;

2.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指《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甲类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3.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依申请回购的其他情形。

(二)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实施主体应当依职权回购:

1.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2.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不再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

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提供虚假申购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5.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依职权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国家、省、市、县规定的依申请回购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回购申请,提交说明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查材料。通过审查的,由县住建局向实施主体出具允许执行回购的书面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实施主体不得执行回购;

(三)回购。收到允许执行回购的书面文件后,实施主体应当通知原购房人依法按时腾退住房。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按退出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退出住房期间的租金,在回购款中直接扣除;

(四)支付回购款、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购房人完成住房腾退后,由实施主体组织产权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当向原购房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支付回购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依法处置的情形中,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房源完成处置工作后,由实施主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并执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

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房屋折旧金额。

回购价格参考原购房价格、房屋折旧等情况,可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回购后持有的房源,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配售,再次配售的价格按照届时测算的配售价格执行,自所持房源自回购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出售的,实施主体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转用作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县商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执行。

第三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实施主体和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续存、使用按照国家、省、市、县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享受与商品住房购房人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十条 超过12个月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可以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出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购房人(含共同申请人)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按照规定腾退所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购房人(含共同申请人)的申购申请,在轮候库系统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依法将公示内容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实施主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入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责成其限期腾退住房,由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强制回购,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伪造申购材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实施主体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情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5日。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一条:关于征求青神县数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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