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湾分理处因保管不善,将川(2016)青神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982号不动产证明书遗失,不动产坐落 青神县青城镇黉门外街53、55、57号,建筑面积 148.59平方米 土地面积116.72平方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明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湾分理处
2025年10月31日
上一条:2025年11月3日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公告(曾勇)
下一条:2025年10月31日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蒲大忠、罗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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