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奇英、魏连香 因保管不善,将 青房权证城厢镇字第Q-01083005120号、青国用(2002)字第(20)-122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 青神县步行街8-17号1单元401号 ,建筑面积111.97平方米 土地面积37.62平方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帅奇英、魏连香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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