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质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青神县院结合认罪认罪从宽制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新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办理机制,推动轻刑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
一、坚持问题导向 建章立制形成直诉合力
一是探索创新工作机制。青神县院针对“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案件及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大量增加、部分嫌疑人不能保证诉讼的情况,创新建立刑拘直诉办理机制,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且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审查批捕、不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实现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
二是公检法司密切配合实现无缝衔接。在青神县委政法委的牵头下,与公安、法院、司法局会签《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办理机制》,就刑拘直诉办理案件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监督检查等各方面达成了规范办案的共识。建立案件报备制度,公安一启动直诉立即告知公诉,公诉立即告知法院,方便办案人提前合理安排提审和开庭时间,打破信息壁垒,畅通“绿色通道”;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并及时解决刑拘直诉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适用刑拘直诉案件比例、判决情况、办案是否超期、检察建议是否落实等情况,确保了程序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建立值班律师制度,针对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在受案后告知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两个明确”保障合法规范。明确适用条件,必须满足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公安机关已将掌握的全部案件事实侦查完毕等条件;明确例外情形,对案件疑难复杂、涉未成年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不能适用刑拘直诉程序,促进了刑拘直诉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坚持检察主导 抓住关键 突出直诉优势
一是专业快捷办案。根据工作实际对指定分案的案件类型进行优化细化,规定刑拘直诉案件由五个员额检察官轮流承办,防止随机分案导致出现难易不均的情况;与法院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法官做好对接,一般当庭判决,保证诉讼效果。对拘留期7日的刑事案件,公检法三家的办案期限为“3+2+2”,即公安机关在卷宗封面标志“刑拘直诉”,在拘留后3日内将嫌疑人直接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多启用远程视频提审,2日内提起公诉;法院在7日的拘留期限届满前作出判决。
二是灵活运用程序。针对实践中案情复杂、状况多变等情形,建立证据补充和程序转化机制,对审查起诉中发现需要补充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补充提供;不能及时提供的不再直诉。对各环节在审查中发现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案件遗漏犯罪事实、罪名、定性错误等情形的,不再直诉。对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先行变更强制措施。
三、坚持质效并重 注重应用 凸显直诉效果
一是提高办案质效。适用刑拘直诉类似医院挂号开药的“便民号”,能够迅速将轻罪从大量案件中分离出来,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定罪量刑,少则7日,最多30日,相对于传统办案模式又快又好,减少羁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解决了基层公检法案多人少引发的轻罪案件被人为延长羁押时间、发生“轻罪重判”甚至“刑期倒挂”的情况。在文件会签后,我院赓即办理了全市首例刑拘直诉案件,该案从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审理宣判仅用了七天时间,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二是保证诉讼进程。如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又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区分罪轻罪重,为保障诉讼进行而“构罪即捕”,容易导致捕后轻刑率过高;如果不捕又容易发生嫌疑人脱逃或再犯罪,导致实践中的“两难”局面。2014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案件中,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而不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案件共3件3人,另外有1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针对该类情况适用刑拘直诉,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