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药品零售企业:
依据药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经营中药饮片工作提示如下:
一、经营中药饮片许可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毒性中药饮片需专项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或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
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与储存养护
连锁门店统一由连锁总部配送中药饮片,单体药店应从具有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批发)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严格按照GSP要求开展验收、储存与养护,并查验、留存相关凭证、记录。
三、中药饮片严格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对于进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定型包装中药材、中药饮片可以不凭处方开架销售外(仅销售此类产品的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其他中药饮片和配方的中药饮片需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四、处方的获取与审核
1.支持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处方系统与药店的配药无缝对接。
2.按规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购买相同中药处方,可不再出示原处方。
3.中药处方由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执业药师不在岗或非工作时段,可以通过远程药事服务平台(远程审方系统)开展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
4.执业药师应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确保处方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五、处方调配与核对
1.中药饮片调配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2.严禁擅自更改或代用中药饮片。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饮片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六、处方签章及保存
1.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规定保存其原件(复印件)。
2.远程药事服务(审方)系统中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扫描件或照片等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七、发药与用药指导
发药人员应核对药品剂数、饮片种类、质量等,防止差错。根据处方向患者或家属明确服用方法、煎药注意事项等,提供针对性用药指导。
附:药名相似易混淆或代用的中药饮片(供参考)
金银花(山银花)、麦冬(山麦冬)、柴胡(竹叶柴胡)、牛膝(川牛膝)、木香(川木香)、木通(川木通)、山药(黄山药)、通草(小通草)、川贝母(平贝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