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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印发《预防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通〔2017〕56号

  
日期:2017年09月25日  来源: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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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相关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21日

关于预防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分别负责。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再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

二、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分别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方式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以考勤表、工资表等为主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

(三)建立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四)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做到月结月清,不得拖欠和克扣。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可按以下方式结算和支付:

1.实行计时工资的,当月计算上月工资并足额发放

2.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月结算并足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以及学生开学、农忙、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及时计算工作量,全额支付工资。

3.零星用工以及作业时间不足1月的短期工,在作业任务完成后立即检查作业效果并结清工资。

四、严格行业管理

(一)加强对报建过程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文明施工中要写入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相关专项内容,在公示牌中加上预防拖欠民工工资公示牌(附件1)。

2.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要写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理的内容,明确专人负责,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一次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总监,第二次记入不良行为。

3.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中应载明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未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股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向建设股提交预防拖欠民工工资责任单位的组织机构表(附件2)。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管理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需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确认并签字,因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后未督促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正当上访,由建设单位对上访进行处理。

2.建设股要强化日常检查,特别是学生开学、农忙、春节等重要节点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可能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重点检查。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时,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必查内容。

3.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提供完善的考勤表、工资表制度。

4.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1个月内,建筑施工企业要向建设股提交经过人社部门备案审查的与农民工签订的务工合同及民工务工合同汇总表(附件3)。

5.在项目基础、主体完工和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需向建设股申请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附件5),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经建设股认可后质安站方可进行相应验收,同时建筑施工企业需出具民工工资支付并进行公示的明细表(附件4)。

6.对基础和主体完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民工工资未按时支付的,停止该项目下一部分工程施工。

7.在检查中发现建项目有一次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有正当理由投诉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不得评为优良,有两次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有正当理由投诉的),不得评为合格。

(三)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延续和项目申请,并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招投标资格、资质降级和注销的处罚。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工程完工后工资仍未结清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予竣工备案、行政许可部门不受理项目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新项目施工许可申请。

3.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索要工程款或其他利益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建筑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慎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配合人社部门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

附件:1.预防拖欠民工工资公示牌

2.预防拖欠民工工资责任单位组织机构表

3.民工务工合同汇总表

4.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公示表

5.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申请检查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

预防拖欠民工工资公示牌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民工工资监督员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民工工资管理员

分包单位

负责人

民工工资管理员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投诉电话

住建局民工工资投诉电话

人社局民工工资投诉电话

立牌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预防拖欠民工工资责任单位

                                组织机构表

工程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项目授权委托人

电话

1

2

3

4

5

施工单位:                                    填报时间: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注:本表在人员、单位有变动时重报。

附件3

                              民工务工合同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民工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合同日期

本人确认

1

2

3

……

施工单位:                                          填报时间: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注:1.本表以人社部门的劳务合同备案汇总为依据;

2.本表在人员有变动和不同的分部工程阶段时报;

3.监理、建设单位对是否签订合同加注意见。

附件4

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公示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月支付工资金额(元)

本人核对

签字

日期

1

2

3

合计

公示单位: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

注:1.本公示表一式二份,住建局建设股一份,施工单位一份,每月公示一次;

2.民工核对日期为公示日起一周内,一周内不确认视为认同公示内容(施工单位须在公示之日通知所有民工);

3.监理、建设单位对公示表中的内容核查加注意见并签章;

4.公示七日无异议后送住建局建设股。

附件5

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申请检查

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已具备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条件,现申请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申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签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意见(签章)  年月日

建设股意见(签章)  年月日

上一条:关于赵宇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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