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定条件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查审核—审核—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决定是否处罚—结案
四、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五、应交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所需纸质或电子材料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方式:承诺件(即办件)
八、联系电话:38817532投诉电话:38817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