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对基层统计工作的考核安排,经市统计局党组研究,决定于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全市2017年度基层统计工作开展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级统计工作、乡镇统计工作、企业统计工作、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
(一)基层自评。由各县(区)统计局组织,于10月15日前完成。自评的《考核明细表》由各县(区)统计局留存,自评的《考核综合表》由各县(区)统计局书面(加盖公单一式三份)上报市统计局。
(二)市局验收。由市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综合验收组,分别对六个县(区)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于10月31日前完成。
(二)认定表扬。由市统计局党组对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优秀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全市范围通报表扬。
主要依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统计〔2016〕40号),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统计〔2016〕28号),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川统计〔2016〕37号),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乡镇、企业统计台账的通知》,以及眉山市委市政府对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等。
联系人:王昱力,联系电话:38168703、1366623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