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6年6月30日以前经青神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准备资料
(一)参检的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并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二)所需资料: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纸质2份及电子版)、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出具)、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并对社会组织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的证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执业许可要求的,须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见附件)签字盖章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
(四)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根据民政部门安排,个别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六)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
四、年度检查的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年度检查形式采取单位送检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开展财务审计。
(二)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三)年度检查标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执行。
联系电话:38829865
年检附件.doc
青神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