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我县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5〕91号)要求,决定即日起至7月底前,在全县社会组织中开展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整治工作的对象是在我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主要任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重点整治以下乱摊派问题:
(一)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摊派会费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未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或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收取其他费用;
(三)社会组织违反规定强制企业资助、赞助、捐赠和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乱收费等行为;
(四)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收取会费和指定消费、强制服务等行为;
(五)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行业垄断,违规开展中介服务;
(六)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7月10日—7月15日)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指导所管理的社会组织对照本通知要求,分别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指导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排查有无存在乱摊派和违规收费的问题。自查工作结束后,社会组织应如实填写《青神县___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于7月1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二)督查整改阶段(2015年7月16日—7月25日)
各业务主管单位会同县民政局对所管理社会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收费乱摊派,损害会员、服务对象、国家和公众利益且造成影响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县民政局将视情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收费较高的社会组织进行督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26日—7月30日)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今后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7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及汇总后的《青神县___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统计(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任务再分解,明确人员具体负责,扎实推进工作的开展,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各业务主管单位、县民政局要设立受理乱摊派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注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有利整治的社会氛围。
(二)注重法规依据。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等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章立制注重长效。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构建相应的防控机制,注重诚信自律建设,严格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附件:青神县___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统计(汇总)表
青神县民政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