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事项、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975/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735/人/月
3、申请材料;
特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办理时间、地点、流程;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核权限2021年11月下发至乡镇,现由乡镇审核审批,并录入四川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录入四川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终止救助供养。
5、监督举报电话;
县民政局:35088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