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神县凉水井家庭农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青环法行罚字〔2025〕1号

  
日期:2025年10月17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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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青神县凉水井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404RG5U

法定代表人:余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25

地址: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新平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决定对你养殖厂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养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4日,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县农业农村局线索移交:青神县凉水井家庭农场下方存在疑似养殖废水直排现象。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养殖厂下方一水渠上方的缺口处有大量深灰色污水不断流入,随后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察确定了该污水的源头点位和流向,污水源头为该养殖厂原雨水排口,污水自上而下流入该水渠后流向下方的鸿化堰。经查2025年6月24日晚下大暴雨引发山洪,导致大量雨水进入厂区,因厂区设施设备年久失修,部分排水系统堵塞或损坏,导致雨污管网部分连通,大量雨水进入污水管网后流入养殖厂的储粪池,储粪池被灌满后又通过污水井满溢至雨水沟,污水和雨水就混合经雨水排口流入厂区外的鱼塘,鱼塘满溢流向下方的水田,再通过下方的水渠流入鸿化堰中。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养殖厂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青环监水字(2025)第36号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告知你养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青神县凉水井家庭农场雨污管网未及时维护,雨污管网分别存在一定的破损和堵塞,导致其污水治理设施存在一定的风险,未能确保其治污设施和配套建设的管网正常运行。2025年6月24日暴雨引发山洪进入养殖厂,导致养殖厂的雨污混流进入污水处理池后又满溢通过雨水排口流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养殖厂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2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养殖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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