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神县公证处办理了首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神县农商行”)来到我处,表明其为张某提供了一笔信用贷款,但是张某未按时归还。因此青神县农商行与张xx就逾期未还信用贷款事项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还款方式和日期,双方就上述还款计划向我处申请赋予该还款计划强制执行效力。由于张某在外务工,因此张某申请使用“零接触”远程视频公证的形式办理。
我处公证员告知青神县农商行和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还款协议属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可以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存在,且债务人必须同意对该协议书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同时,公证员将办理该公证事项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双方当事人。
在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我处公证员重点审查了其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定双方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后,告知当事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协议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当事人均知晓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我处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但是,公证之后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仅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与承诺,即可直接进入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有处置效率高、成本低廉、预防纠纷的优势,有利于债权人迅速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