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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老人赡养难 法援上门帮维权

  
日期:2025年04月24日  作者:米晓艳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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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起老人赡养纠纷咨询,咨询对象童某无固定住所、生活不能自理,且又无人照顾,故寻求法律帮助。

车祸疾病治疗难,生活困难无人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到,2024年童某因脑梗和车祸导致行动迟缓、反应迟钝,生活不能自理。由于童某之前长期在外地,在青神没有固定住所,现暂居其大姐家。童某目前处于离婚状态,其共有三个子女,但三个子女均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赡养老人,童某则一直受其三位哥哥姐姐的照顾。后童某被送至养老服务中心,但其医疗费、日常生活开销、养老服务费用成为一大难题。

多方调和不能解,法援上门帮维权。

童某所在村委会、辖区司法所为童某赡养问题多次进行调解,多方奔走劝导均未达成赡养协议。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基层核实情况,与村干部、司法所所长一同到养老服务中心为童某办理了法律援助,并指派办理该类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本案。最终,在多方努力下,法院依法判决由童某子女按比例承担童某以后各项生活、医疗费用,彻底解决了童某的实际困难。

赡养问题根源治,以案释法多宣传。

此类案件的主要成因:一是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者经济条件差者依赖经济条件好者多承担义务;二是父母对各子女照顾程度的不同或在分家析产时的不均,致使部分子女心理不平衡。子女尽好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青神县司法局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不断优化涉老法律服务,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入开展涉老普法宣传、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渠道,助力实现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20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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