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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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按规定组织验收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依据类型 政府规章 条款 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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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 违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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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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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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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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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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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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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七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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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款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七十一条 条款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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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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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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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六条 条款内容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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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渠道增容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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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七条 条款内容 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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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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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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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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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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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五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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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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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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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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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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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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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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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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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自身工程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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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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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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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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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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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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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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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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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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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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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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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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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九条 条款内容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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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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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依据类型 条款 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 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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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 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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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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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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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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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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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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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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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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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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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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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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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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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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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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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三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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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三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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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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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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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依据类型 地方性法规 条款 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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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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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可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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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类型 法律 条款 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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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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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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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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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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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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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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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类型 条款 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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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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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依据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六十三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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