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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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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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设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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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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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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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不合格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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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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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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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货运经营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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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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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六十条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邮寄进境物品中发现放射性物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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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安全条例》第六十条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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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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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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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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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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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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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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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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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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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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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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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客、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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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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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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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经营、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经营、擅自改变站场用途、不按规定公布站点、线路、班次、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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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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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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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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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09号令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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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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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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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或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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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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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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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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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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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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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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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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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监理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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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施工方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撒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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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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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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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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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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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行为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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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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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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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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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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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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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监理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中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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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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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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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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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或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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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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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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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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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防止对港口水域、码头以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航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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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船舶设计、制造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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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船舶设计、制造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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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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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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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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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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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货运经营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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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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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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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不合格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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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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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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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及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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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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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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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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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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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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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客、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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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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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经营者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4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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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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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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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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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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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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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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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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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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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行为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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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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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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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或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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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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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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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未按规定线路运输、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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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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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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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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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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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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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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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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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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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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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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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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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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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第五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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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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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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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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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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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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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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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未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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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未经同意,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进行调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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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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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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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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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理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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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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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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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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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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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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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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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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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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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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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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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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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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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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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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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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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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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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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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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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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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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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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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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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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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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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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船员服务簿持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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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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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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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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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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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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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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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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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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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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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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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8号) 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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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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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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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第四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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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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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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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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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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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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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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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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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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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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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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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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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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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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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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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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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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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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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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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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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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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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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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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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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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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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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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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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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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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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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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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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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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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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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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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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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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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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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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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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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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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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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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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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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船员服务簿持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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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6号)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6号)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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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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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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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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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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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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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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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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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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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影响桥梁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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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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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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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建设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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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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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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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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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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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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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建设单位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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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施工方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撒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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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监理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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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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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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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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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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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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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第22号令,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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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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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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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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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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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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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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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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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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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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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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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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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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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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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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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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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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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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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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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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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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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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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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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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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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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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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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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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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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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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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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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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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九十条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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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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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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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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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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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八)未按照规定持有服务簿。"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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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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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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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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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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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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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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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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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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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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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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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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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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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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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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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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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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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行检验。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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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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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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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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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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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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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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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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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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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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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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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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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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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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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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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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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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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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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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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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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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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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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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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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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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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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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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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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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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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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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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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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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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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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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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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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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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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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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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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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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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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对省际旅客、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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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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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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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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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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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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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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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对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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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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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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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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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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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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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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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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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对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工程验收的。”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同项目验收的。”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改)第十八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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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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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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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对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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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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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对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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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对监理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中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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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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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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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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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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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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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第四十八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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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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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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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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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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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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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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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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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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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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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对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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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对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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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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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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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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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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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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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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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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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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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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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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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违法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2%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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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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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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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对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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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对货运经营者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1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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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对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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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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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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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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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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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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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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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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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二)客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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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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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对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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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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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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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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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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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违法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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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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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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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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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对客运经营者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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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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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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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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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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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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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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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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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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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四十一条 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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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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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对违反定制客运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十四条 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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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对网络平台违法定制客运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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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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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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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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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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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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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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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对危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2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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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违法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1%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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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对危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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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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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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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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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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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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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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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18年第32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 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由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招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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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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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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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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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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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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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18年第328号)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的;(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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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18年第328号)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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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18年第328号) 第三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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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18年第328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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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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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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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二)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的;(三)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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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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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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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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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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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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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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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对(一)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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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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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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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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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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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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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危货驾驶员、押运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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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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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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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对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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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对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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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对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五)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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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对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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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对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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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对破坏港区内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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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 出现情况紧急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并向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追偿清除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的,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清除的,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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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对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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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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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对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爆破、取土、采石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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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对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擅自停放船舶、浮动设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放船舶、浮动设施等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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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对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设施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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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对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及管理的行为。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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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对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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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对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过船设施设计限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过船设施设计限定标准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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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对船体损坏漏水或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过通航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通航建筑物安全通行要求的行为。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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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对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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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对通过通航建筑物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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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对通过通航建筑物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超越安全界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超越安全界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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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对通过通航建筑物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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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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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变造、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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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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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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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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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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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对高速公路经营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清障救援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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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6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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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与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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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对收费站、道口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更改收费站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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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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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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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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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对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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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对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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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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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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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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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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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政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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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规定停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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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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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对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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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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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员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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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三)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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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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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对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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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有相应的船员; (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通讯、信号、导航、应急等设施和其他设备齐全有效;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五)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可以暂扣其船舶。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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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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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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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第三条第七款中水运局关于工程设计审批的职责为:“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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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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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二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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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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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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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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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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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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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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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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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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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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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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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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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对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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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对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09号令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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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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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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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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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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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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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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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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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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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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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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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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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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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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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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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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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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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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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对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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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对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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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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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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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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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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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对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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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本国际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试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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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防止对港口水域、码头以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航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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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对船舶设计、制造资质认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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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二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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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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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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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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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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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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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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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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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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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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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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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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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条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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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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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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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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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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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本《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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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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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对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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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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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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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2018年5月11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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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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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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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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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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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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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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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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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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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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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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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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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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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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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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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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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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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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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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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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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对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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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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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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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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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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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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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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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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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
对船员服务簿持有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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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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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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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对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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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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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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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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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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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2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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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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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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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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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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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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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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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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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对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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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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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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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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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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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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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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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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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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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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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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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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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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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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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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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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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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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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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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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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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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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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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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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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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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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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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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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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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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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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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对港口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10号令)第三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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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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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对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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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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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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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
对建设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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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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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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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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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6.《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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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
对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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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对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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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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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
对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第22号令,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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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
对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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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
对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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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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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
对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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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
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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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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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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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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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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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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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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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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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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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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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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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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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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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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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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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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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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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
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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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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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
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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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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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23号令修订,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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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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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对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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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法》第25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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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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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法》第33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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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续流程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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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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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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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
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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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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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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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对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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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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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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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
对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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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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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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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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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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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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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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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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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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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中“第四章 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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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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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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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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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检查 |
1.【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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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备案条件、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中“第五章 监督管理”中“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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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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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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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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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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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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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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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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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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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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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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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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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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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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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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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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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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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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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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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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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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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
对没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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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对没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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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对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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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没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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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对巡游出租汽车没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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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对没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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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代为补种绿化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年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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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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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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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
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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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强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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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对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试验检测设备数量和精度及工作条件、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单位的业绩和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条件进行评估 |
行政强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关于公布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法发〔2003〕322号)中附件二:国务院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1项)管理措施中有关内容。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0号)第七条: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交人教发〔2015〕47号)中第2条“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资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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