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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5年01月02日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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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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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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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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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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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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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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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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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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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在城镇临街建(构)筑物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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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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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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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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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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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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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未经审批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活动未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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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擅自在城市重点道路设置路缘接坡、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在市重点街道临街建筑物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防盗窗、防护栏和遮阳(雨)棚等设施,空调外机不采取隐蔽方式放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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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在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棋牌等娱乐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城市景观水域划定的禁钓(捕)区,并设置禁钓(捕)标志的区域垂钓(捕捞);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敞养家畜家禽;携宠物出户,不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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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未经审批在城市重点道路采取敲锣打鼓、车载广播等形式开展商业巡游宣传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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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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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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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店招店牌不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设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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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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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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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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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代为清除随地吐的痰、口香糖,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的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废弃物;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的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用于摆摊设点的物品或堆放的物料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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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拆除

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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