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东成康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欣怡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青劳人仲案〔2025〕73号)已作出裁决,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决结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地址:青神县青衣大道298号308办公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案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青神东成康医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欣怡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工资,共计15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