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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日期:2025年04月09日  来源: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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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依法作出(2025)川1425工认56号《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如下:

2025年02月25日受理罗图兴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申请人罗图兴自2024年10月1日开始在你单位承建的“天眉乐高速公路TJ7”工地做打磨工。2024年12月7日9:30左右,罗图兴在项目工地约3米高脚手架上打磨铁塔,从梯子下来时由于梯子倾斜导致摔倒受伤,随后120救护车将其送往青神县人民医院治疗。

罗图兴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川1425工认56号《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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