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骏杰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2025)川1425工受32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如下: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罗图兴提交的关于武汉佳骏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依法于2025年2月25日予以受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
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川1425工受32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