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
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9
1.1 编制目的 9
1.2 编制依据 9
1.3 适用范围 9
1.4 工作原则 10
2组织指挥体系 10
2.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0
2.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0
2.3 专家组 11
3灾害救助准备 11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12
4.1灾情信息报告 12
4.2 灾情信息发布 14
5县级应急响应 15
5.1一级响应 15
5.2二级响应 19
5.3 三级响应 23
5.4 四级响应 25
5.5 启动条件调整 28
5.6 响应联动 28
5.7响应终止 28
6灾后救助 28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8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9
6.3冬春救助 31
7保障措施 31
7.1 资金保障 31
7.2 物资保障 32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33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34
7.5 人力资源保障 34
7.6社会动员保障 35
7.7 科技保障 35
7.8宣传和培训 36
8附则 36
8.1 责任与奖惩 36
8.2 预案管理 37
8.3参照情形 37
8.4预案实施时间 37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神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毗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灾害救助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3灾害救助准备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涉灾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乡镇(街道)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县级相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应急局。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县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还应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5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1.6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涉灾行业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街道)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微信等发布信息。县级相关部门应配合县应急局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000人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经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发布信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协调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协调中省市驻青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县级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青神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应急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神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及供排水工程修复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经科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等企业快速修复灾区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组织做好电力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委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青神县的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文广旅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5)县应急局迅速协调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协调中省市驻青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县级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青神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神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文广旅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视情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00户)以上、7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5)县应急局迅速协调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协调中省市驻青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县级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青神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神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8)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4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迅速协调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协调中省市驻青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县级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分工合作,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青神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涉及我县时,立即启动对应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6.2.7 县住建局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6.3.1 县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2 每年9月下旬,县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根据国省市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6.3.3 每年10月底前,县应急局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统计、评估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中省、市级和县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 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7.1.3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7.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形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逐步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开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经科局负责健全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街道)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气象、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强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 探索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云计算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园林、消防、气象等行业部门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县级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整合科普宣传教育资源,协调推进各类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场馆等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消防日”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组织开展对各级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6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青减灾委〔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