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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发〔2017〕9号

  
日期:2017年08月30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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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工程变更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具体包括:

(一)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三)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四)工程量清单的调整;

(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六)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新增突发工程。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坚持遵循“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先批后建,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失信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所有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调整,新增或减少工程价款都以合同价为基础,累计计算。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审核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相关变更资料;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六条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工程变更的处理,包括受理申报、组织查验、印发纪要、书面通报等。

第七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具备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

第八条建立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的工程变更性质和内容进行认定。联席会议由该项目分管县领导负责,县发改局牵头,成员为县财政局(县财评中心)、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三章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认定主体和权限。工程变更根据新增(减少)累计估算投资金额、超合同价比例情况划分为四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类变更权限:由项目业主核查认定。变更累计新增(减少)造价不足2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5%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核查认定,经项目业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报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查认定。变更情况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备案。

二类变更权限:由监管部门会审认定。变更累计增加(减少)造价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5%不超过10%的,由项目业主核查(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认定后,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审定。

以上两类变更后如估算工程款超过立项批复的,应报请县长审定。

三类变更权限:由县联席会议认定。变更累计增加(减少)造价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不超过30%的,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后,由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报县长批准。

四类变更权限: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变更累计增加(减少)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30%的,经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后,由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认为应报县委审定的报县委审定。

第十条加强暂列金使用管理。使用暂列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一类变更权限进行管理;使用暂列金累计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二类变更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出现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施工单位申报。出现工程变更时,由施工单位填写《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件1),向项目业主申报。

(二)业主核查认定。项目业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情况,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核查,收集现场影视资料,厘清责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变更事项经项目业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报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报分管县领导审查认定。

(三)现场查勘确认。属二、三、四类变更范围的,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共同向项目的分管县领导汇报,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工程相关人员到项目工地现场查勘,工程技术复杂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对工程变更的客观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事实确认,形成初步意见,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见附件2)。

项目业主申报资料包括:

1.工程变更专题报告。报告需载明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变更原因、变更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2.工程变更申报表。

3.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与变更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投资估算或概算资料,现场影像影视资料,以及项目立项、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其中县委、县政府决策或议定方案调整的应提供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

(四)呈报审批。县发改局根据核查意见、现场查勘情况等,形成综合意见,以青神县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纪要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完善相关资料后,呈报相应权限的认定主体审批,呈报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认定时限。施工单位提交《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后,项目业主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超出项目业主核查认定范围的,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应及时申请,县发改局在受理项目业主变更申请后,认定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章工程变更处置

第十三条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作为合理变更。

第十四条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变更”或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没有按第三章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擅自变更的部分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各方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中止。因变更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会商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和结算。县财评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进行评审认定,实际投资以审计结算为准。按规定程序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应报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七条价款支付。变更工程投资计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新增投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概算及规划调整。工程变更审定后,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按程序报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工程变更涉及规划审批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法定审批手续。

第五章工程变更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严格审查监管。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审查、勘察设计、预算控制、投资评审、合同管理、技术质量、跟踪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严格把关和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严肃追究工程参与单位的责任。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因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新增投资的,由项目业主负责追回责任单位应承担的损失,同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市场禁入等处理,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后,报县公管办、县招管办和县监察局备查(详见附表3)。

(一)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的招标文件、比选(谈判)文件和合同应约定在工程审计结算前至多支付服务费用的70%。因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预算价款超出施工合同价款5%的,由项目业主将联席会议的处理意见告知中介服务商并按超出部分百分比的2倍扣减相应服务费用,扣减勘察、造价服务费用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扣减,扣减设计、监理服务费用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扣减。本条款应在招标文件、比选(谈判)文件和合同中载明。

(二)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比选(谈判)文件和合同应约定在工程审计结算前至多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的80%。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当造成增(减)工程量一律不予认可,并自行承担新增工程价款。

(三)联席会议作为认定变更责任的主体,做出的处理意见由项目业主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变更责任累计计算。因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价款的比例超过施工合同价款8%以上两年累计项目达3个及以上或单个项目超过15%的,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其在我县服务2—3年。本条款应在招标文件、比选(谈判)文件和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严肃问责追究。项目业主必须做深做细做实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等各项前期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随意性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由于项目业主前期工作不深入、考虑不周、决策失误、过失或故意造成工程变更,在变更工程报批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增(减少)工程等,造成工程变更造价占合同价款20%的,由联席会议建议相关部门追究业主责任。县监察局负责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等庸懒散浮拖行为的严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

3.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不良行为记录备查表

附件1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一类变更:变更累计新增(减少)造价不足2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5%,使用暂列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工程

名称

业主

单位

施工单位

批复投资额

工程合同价

工程

变更

内容

及原因

合同暂列金总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超过合同价百分比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业主

意见

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变更。

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意见

分管县

领导审批意见

变更后如预算工程款超过立项批复的,须填下一格

县长审定意见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二类变更:变更累计增加(减少)造价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5%不超过10%,使用暂列金累计50万元及以上)

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批复投资额

工程合同价

工程变更情况

工程变更

内容及原因

合同暂列金总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超过合同价百分比

申报意见

勘察单位

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

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业主单位意见

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意见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意见

县发展改革局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县审计局意见

分管县领导审批意见

变更后如估算工程款超过立项批复的,须填下一格

县长审定意见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三类变更:变更累计增加(减少)造价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不超过30%)

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批复投资额

工程合同价

工程变更情况

工程

变更

内容

及原因

合同暂列金总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超过合同价百分比

申报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业主单位意见

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意见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意见

县发展改革局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县审计局意见

分管县领导审批意见

县长审定意见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四类变更:变更累计增加(减少)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30%)

基本情况

工程

名称

业主

单位

施工单位

批复投资额

工程合同价

工程变更情况

工程

变更

内容

及原因

合同暂列金总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超过合同价百分比

申报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业主单位意见

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意见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意见

县发展改革局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县审计局意见

县政府常务会意见

县政府常务会认为应报县委审定的,须填下一格

县委意见

附件2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现场查勘记录表

项目名称

变更原因

查勘时间

查勘意见

查勘人员

单位

姓名

附件3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不良行为

记录备查表

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批复

投资额

工程

合同价

工程变更情况

工程变更内容及原因

合同暂列金总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工程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变更投资预算

累计超过合同价百分比

不良行为事实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造价单位

备注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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