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父母信息明确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儿童)收养: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弃婴或无法查找生父母的儿童除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公民或社会福利机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三 事实收养: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本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气且未落户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合适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四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