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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5年03月24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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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青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5

1.5预案体系 6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6

2.1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6

2.2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7

3监测、会商与评估 12

3.1监测 12

3.2会商 12

3.3评估 12

4预警 13

4.1预警分级 13

4.2预警启动和发布 13

4.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13

4.4预警审批程序 14

5应急响应措施 14

5.1响应分级 14

5.2总体要求 14

5.3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17

5.4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20

5.5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21

5.6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22

6保障措施 23

6.1组织保障 23

6.2人员保障 23

6.3资金保障 23

6.4物资保障 24

6.5信息保障 24

6.6技术保障 24

7附则 24

7.1监督检查 24

7.2责任追究 24

7.3预案管理 25

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青神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青神县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青神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的分预案、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和相关企业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要及时修订,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青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统筹组织和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园林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加相关部门(单位)。

县环委会办公室(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协调和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组织修订完善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预报和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启动、升级、降级、解除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实施;考核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执法检查;承担县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1)各乡镇(街道):编制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持续强化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县环委会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和指导舆情监测、正面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工作;督导广告、印刷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4)县发改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5)县经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和保障类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组织相关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负责督促指导重点工业企业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响应措施要求,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在保障全县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导全县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6)县教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7)县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向公众告知预警期间交通管理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行、绕行等管控措施,并做好对应的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加大对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负责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打击等相关工作。

(8)县财政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督促县属国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措施等各类应急响应工作的资金保障。

(9)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督导砖瓦窑行业、露天矿山开采工地、征用土地和本部门在建项目工地落实扬尘防治和车辆管控措施。

(10)县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落实本行业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期间扬尘源减排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录和保障类工地名录并动态更新;会同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推进绿色环保工地建设,积极推广“两项喷淋”技术;强化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管控。

(11)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管控的道路工地、道路运输企业、汽修企业名录和保障类工程名录并动态更新;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视情况增加公交运营频次和时间;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12)县水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管控的水利工程名录和保障类工地名录并动态更新;督导水利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和车辆管控措施。

(13)县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主管行业企业监管;督促本部门在建项目工地落实扬尘防治和车辆管控措施;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资源化利用,强化农用机械管控。

(14)县商务局:负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干洗店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商户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5)县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地接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6)县卫健局:根据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预警期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督导医疗机构加强预警期间应急诊疗保障。

(17)县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18)县市场监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督导广告印刷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商户落实污染防治工作。

(19)县综合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强化道路抛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协助做好城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等相关工作。

(20)县林业园林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木材加工行业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加强计划烧除管控;督促本部门在建项目工地落实扬尘防治和车辆管控措施,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21)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和保障类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组织园区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响应措施要求,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22)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编制县竹编产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和保障类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组织园区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响应措施要求,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23)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4)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统筹和指导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监测、舆论引导等工作。

3监测、会商与评估

3.1监测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物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会商

依托县气象局、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监测站和相关科研机构,结合省级和市级研判情况,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及时向县环委会报告预警建议。

3.3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评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和污染扩散等情况,适时整理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应急管控效果。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4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预警启动和发布

自收到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通知时,县环委会办公室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要求,随即启动相应预警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青神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自收到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调整预警等级、降低预警级别、解除预警或取消预警的通知时,县环委会办公室随即启动相应预警调整、降低、解除或取消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青神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4预警审批程序

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由县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批并向县政府报备,县环委会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县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县环委会办公室具体发布。

5应急响应措施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总体要求

(1)因细颗粒物(PM2.5)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3)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4)各乡镇(街道)和经科、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一厂一策”等要求,指导督促各行业、各领域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5)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

(6)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级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7)县住建局、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绿色环保工地评定要求,积极申报绿色环保工地,实行差异化管控。

(8)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可操作的、可监测的、可核查的应急减排措施,采取张贴、悬挂、立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9)移动源管控应侧重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11)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高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13)对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5.3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5.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经科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县卫健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3.2倡议性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经科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可实施免除公交乘车费用等措施。

5.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各乡镇(街道)、园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增加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县城建成区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移动源减排措施

增加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城建成区内国五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应急抢险车辆等除外)。县城建成区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

(3)扬尘源减排措施

县城建成区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和执法检查;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洒水、雾炮喷淋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县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以及绿色环保工地,可在黄色预警期间继续作业,但必须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和绿色环保工地相关要求,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立即移出保障清单和绿色环保工地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4)其他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县城建成区每日10:00至18:00间停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除外)。加强预警区域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县城建成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5.4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5.4.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同5.3.1三级预警(黄色)的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5.4.2倡议性措施

同5.3.2三级预警(黄色)的倡议性措施。

5.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落实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县城建成区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2)移动源减排措施

县城建成区的施工工地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结合实际制定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实施绿色出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

同三级预警(黄色)扬尘源减排措施。

(4)其他减排措施

县城建成区内每日8:00至20:00间停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除外)。

5.5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在落实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5.5.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县教育局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暂时停课等弹性教学措施,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5.5.2倡议性措施

同5.3.2三级预警(黄色)的倡议性措施。

5.5.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

全县范围内国五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应急抢险车辆等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

全县范围内停止所有建筑工地施工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县范围内加油站实行错峰加油和装卸油。全县范围内停止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5.6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6.2人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联合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应急响应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县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处理人员必须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响应信息和指令有效传达落实。

6.3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4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制定物资保障计划,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依托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6.6技术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县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强化省级预测预警平台与我县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率。

7附则

7.1监督检查

应急响应期间,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7.2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环保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修订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7.3.2预案备案

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环委会办公室和县应急局备案。

县级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备案。

7.3.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委会办公室(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加快推动“以竹代塑”竹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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