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捕退捕渔民转产就业重点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117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人社发〔2023〕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突出“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帮助重点群体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会同青神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信息、待遇发放、动态更新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安置本县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群体。已通过其他方式就业创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安置在公益性岗位。
第二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岗位开发:
城镇公益性岗位结合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
主要包括
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岗位;
公共服务类岗位: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七条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
安置对象为青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岗位开发申请。有需求的单位可直接向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设置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村(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或青竹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青竹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岗位开发需求并向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公益性岗位设置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2.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岗位开发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由符合条件人员向岗位开发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提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申请人需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附件2)。
3.初核。岗位开发单位结合申请人平时表现、家庭困难程度、工作责任心等情况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经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附件3)。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安置申请。
4.复核、审定。岗位开发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向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明细表》(附件4,一式两份)、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进行复核,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将复核通过名单报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5.公示。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岗位开发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于5个工作日内报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各岗位开发单位应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服务管理档案,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情况、申请资料、核查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
第九条岗位开发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开发单位在进行用工备案、按月足额支付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向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一)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以实际服务月数划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当月工作时间不足15日的,当月岗位补贴按50%划拨。岗位补贴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岗位开发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城镇公益性岗位由各岗位开发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并将《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附件5)逐级报送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开发: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合理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村级保洁、保绿岗位;退捕渔民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以护渔员为主,以河湖巡查与管护、河湖及沿岸道路保洁、保绿为辅的岗位。
第十二条安置对象:
(一)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本县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
(二)退捕渔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县退捕渔民中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群体,原则上优先安置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意愿、年龄偏大的退捕渔民和零就业家庭中的退捕渔民。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岗位开发申请。村(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或青竹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青竹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岗位开发需求并向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公益性岗位设置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2.个人申请。个人向常驻地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两委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申请人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附件2)。
3.村(社区)选拔。村(社区)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聘用,确定拟安置人员并公示5个工作日(附件3),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两委向本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向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明细表》(附件4,一式两份),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一份),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需提供扶贫系统截图单(一式一份)、残疾证复印件(若为残疾人需提供,一式一份)进行复核,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将复核通过名单报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5.公示。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两委与安置对象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于5个工作日内报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报送《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附件10,一式一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安置对象基本信息、岗位信息等,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进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服务档案。
第十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乡镇(街道)委托村(社区)两委统一管理,并明确岗位职责及相关要求,所签订的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可按程序继续聘任,累计不得超过3年。在脱贫攻坚期间安置的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可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1.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1320元/月/人,以实际服务月数划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当月工作时间不足15日的,当月岗位补贴按50%划拨。
2.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期间,由村(社区)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四章补贴申报流程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岗位开发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申报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6,一式两份)。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7,一式两份)。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8,一式两份)。
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经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岗位开发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退出岗位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岗位开发单位对安置对象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拍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和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弹性抽查。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不服从管理的安置对象,由各岗位开发单位、村(社区)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在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之日起10日内,将《眉山市青神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附件9,一式一份)报送至青神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安置人员应及时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满;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通过单位(企业)吸纳、自主创业、外出务工等其他途径实现就业;
(四)岗位开发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五)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经查发现存在应退未退、空岗、挂岗、顶岗、多人一岗、转包代管、人岗分离、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或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7号)文件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为全日制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月工作时长不低于80个小时。
第二十三条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不少于岗位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益性岗位设置登记表
2.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3.关于拟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示(模板)
4.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明细表
5.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
6.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申报审批表
7.城镇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发放名单
8.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名单
9.眉山市青神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10.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1
公益性岗位设置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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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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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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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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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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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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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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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中央 □省属 □社团组织 □社区组织 □国有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企业 |
所属行业 |
□01农林牧渔业□12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02采掘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03制造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05建筑业□16教育 □0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7卫生、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管理 □07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8批发和零售业□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09住宿和餐饮业□20国际组织 □10金融业□21其他 □11房地产业 |
拟用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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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情 况 |
岗位名称 |
需求人数 |
招收条件 |
用工时间 |
工资待遇(元/月)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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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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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开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县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说明:岗位详细说明请另附。
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岗位。
公共服务类岗位: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看护、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其他岗位: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劳动保障协理员等。
附件2
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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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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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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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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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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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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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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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脱贫人员 □防返贫监测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续签人员□退捕渔民 □其他 |
现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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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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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专 长 |
序号 |
专长工种 |
技术等级 |
从事年限 |
说 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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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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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职 意 愿 |
序号 |
择业工种 |
月薪要求 |
其他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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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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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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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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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开发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关于拟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示(模板)
根据XXX,经XX、XX等环节和程序,拟招用XXX、XXX、XXX等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如认为公示人员中有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或实际情况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单位反映。
监督电话:XXXXXXX。
拟招用单位 |
拟招用岗位 |
拟招用人员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就业创业证号 |
已享受公益性岗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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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明细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公章): 时间: 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性别 |
文化程度 |
户口所在地址 |
联系电话 |
岗位名称 |
就业时间 |
是否 残疾 |
新增 (续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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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经办人:
附件5
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
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年月 日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特殊困难人员 类型 |
初次安置时间 |
政策享受期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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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特殊困难人员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
附件6
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申请单位名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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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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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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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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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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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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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月度 |
年 月至 年 月 |
申请岗位 补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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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岗位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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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保补贴人数 |
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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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保补贴金额(元) |
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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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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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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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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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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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中 心初核意见 |
股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中心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复核意见 |
股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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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各岗位开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青竹街道办事处,县就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脱贫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和退捕渔民乡村公益性岗位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
附件7
城镇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发放明细表
申请单位名称(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联系电话 |
实发工资 |
补贴时间 |
申请金额 |
补贴金额 |
岗位补贴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岗位补贴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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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初核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1.城镇公益性岗位202x年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1970元)计算,x-x月每人补贴标准为x×x=xxxx元。
2.城镇公益性岗位202x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xxxx元/月,单位缴费比例为xx%,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xxxx×xx%=xxx元,x-x月补贴金额为xxxx元。
3.城镇公益性岗位202x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xxxx元/月,单位缴费比例为xx%,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xxxx×xx%=xxxx元,x-x月补贴金额为xxx元。 4.城镇公益性岗位202x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xxxx元/月,单位缴费比例为xx%,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xxxx×xx%=xxx元,x-x月补贴金额为xxx元。
附件8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明细表
申请单位名称(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社保卡号) |
联系电话 |
补贴标准(元/人/月) |
补贴金额(元/人) |
补贴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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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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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初核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9
眉山市青神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进入系统状况 |
公益性岗位名称 |
变动类型 |
招用/退出时间 |
退出的公益性岗位是否继续招用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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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进入系统状况:已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2、初次进入系统人员需填报《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3、变动类型为:招用或退出;4、招用/退出时间:属招用的填正式招用时间,属退出的填退出公益性岗位时间。
附件10
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
甲方(岗位开发单位全称):
乙方(劳动者):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务协议期限
乡村公益性劳务协议实行1年1签,每次签订的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本劳务协议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
1.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安排乙方在(□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承担工作。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服务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补签变更协议。
2.乙方的服务地点为。
第三条 服务时间
乙方实行弹性工作制,由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合理安排,每月工作时长不得低于80个小时。
第四条 服务补贴
乙方完成规定的服务时长和服务事项的,甲方按期向乙方支付岗位补贴。
乙方安置在脱贫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退捕渔民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月补贴1320元。
安置对象有实现其他形式的就业创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需要退出公益性岗位情况的,需主动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并自动终止劳务协议,以实际服务月数计发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甲方做好日常安全服务管理和教育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用品,不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服务事项。
2.按照相关要求,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遇恶劣天气或危险场所须中断服务事项,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甲方,由甲方排除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自行消除后恢复服务。乙方服务时,应悬挂醒目标志、及时避让危险,不得违规操作。
4.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乙方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如存在空岗、挂岗、顶岗或企业(公司、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公司等情况的,需退还在岗期间享受的岗位待遇。(乙方抄写第五条第4款内容并签名后加盖手印)
5.乙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上岗的,应及时向甲方请(销)假,当月实际工作天数不足10日的当月不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连续请假超过3个月的退出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再次安置的,应按程序重新安置。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劳务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因履行本劳务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调解,调解不成的,应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3.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政策变动或本人无法胜任工作任务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本劳务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加指印)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一份,县就业服务中心存档备案一份,本劳务协议任何条款变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并签字或盖章(加指印)确认。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