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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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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我局结合青神县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拟制了《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您有建议意见,请于2026年1月1日至1月30日期间,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站在线提交您的建议意见。

二、电话反映,拨打(028-38860877)反映建议意见。

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8835844@QQ.com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青神县青竹街道建设路6号(青神县烟草专卖局)

附件: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青神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行政资源、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二章 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有包装烟丝本店零售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青神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内市场特征、人口数量、消费水平、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在单元内动态设置零售点数量上限(以下简称单元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饱和度,并划分饱和度区域。

第六条 单元指导数及饱和度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由青神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在眉山市烟草专卖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sc.tobacco.gov.cn/meishan_mobile/home)予以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发布频次。

第七条 根据青神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将青神县1个街道(青竹街道)、6个乡镇(西龙镇、高台镇、汉阳镇、罗波乡、瑞峰镇、白果乡),划分为7个市场单元,根据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计算各市场单元的单元指导数。

(一)消费能力:根据全县与市场单元卷烟人均销量科学计算,人均销量越高的市场单元,说明消费能力越强;(市场单元人均销量/全县人均销量)

(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全县持证率与市场单元持证率科学计算,持证率越高的市场单元,说明商贸越繁荣;

(三)人口数量:各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数量;

(四)需求预测:坚持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消费需求,测算销售计划,与上年度全县销量进行科学测算,按比例分解到各市场单元;(本年度销售计划-上年度销售总量)/上年度户均销量/上年度全县容量)

(五)均衡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持我县卷烟零售点容量与周边地区容量接近,进行逐步调整,最终实现区域平衡。即:根据市场单元持证率与全市平均持证率测算零售点容量差值在3‰以上的,每年按照3%进行调整;(±0.03)

(六)市场单元容量计算公式:(上年度市场单元人均销量/上年度全县人均销量*0.2+上年度市场单元持证率/上年度全县持证率*0.8)*全县人均持证率*市场单元人口数量*(1+(本年度销售计划-上年度销售总量)/上年度户均销量/上年度全县容量±0.03)。

第八条 饱和度区域按照过饱和区、饱和区和控制区进行划分。市场单元现有数量>公布周期内单元指导数的为过饱和区;市场单元现有数量=公布周期内单元指导数的为饱和区;市场单元现有数量<公布周期内单元指导数的为控制区。

第九条 在单元指导数及饱和度区域公布周期内(以下简称公布周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过饱和区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区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实行总量循环;控制区按照本规定其他布局条件设置。

第十条 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规则要求:

(一)城区及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米;

(二)行政村道路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九条的限制,同时满足第十条的间距要求:

(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以100户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

(二)市政规定车站候车厅内,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双向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三)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封闭区域内,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过饱和区、饱和区内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新建小区,对外临街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在国内数量超过500家、四川省内数量超过300家、眉山市内数量超过200家的直营性质连锁便利店、超市申请新办证的,在青神县内持证零售户总量的2%以内适用本条规定;

(六)持有青神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主体,自歇业之日起60日内,在原单元格内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商业体(餐饮、休闲、住宿、购物、娱乐为一体),可在其内部(不含地下停车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以不受第十条关于间距要求的限制,同时满足第九条的规定,商业体地面的对外临街商铺按照一般规定进行布局。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关于间距要求的限制,同时满足第九条的规定:

(一)烈属、残疾军人申领许可证的,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二)一级盲、二级盲的视力残疾;一、二、三级的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言语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肢体残疾,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三)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形的同一申请主体,按最高放宽标准执行,不得叠加适用,且在本辖区内仅适用一次;

(四)在政府公布拆迁、征收公告前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在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后6个月内,从原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提出变更申请的;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标准要求的50%;

(五)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1个月内,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六)烟草专业店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七)在国内数量超过500家、四川省内数量超过300家、眉山市内数量超过200家的直营性质连锁便利店、超市,及非连锁经营性质且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平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九条、第十条的限制,同时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物:

(一)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原持证人过去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公示的乡村振兴样板村(社区),且能够提供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证明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体提出新办申请的;

(四)持证人因“转企升规”工作,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转企升规”工作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2〕15号)规定,适用“绿色通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型为其他企业类型(含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或其他暂不适宜转型升级问题的,持市场监管部门“个转企”证明文件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市场主体且能够提供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主体提出新办申请的;

(六)结合青神县文旅资源,聚焦重点景区、文旅综合体、特色街区等旅游消费场景,因地制宜推动“文旅+烟草”产业融合发展,对政府牵头实施、政府认可、政府打造的旅游消费场景内的主体提出新办申请的;

(七)在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行政村范围内,提出新办申请的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借用、冒用“残疾人”“残疾军人”“烈属”及他人身份等非法手段,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视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不正当手段”。

第三章 雪茄烟本店零售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关于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零售点的布局要求:

(一)在青神县辖区内申领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第九条、第十条的限制,同时不作为申办其他卷烟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的参照物;

(二)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许可证的零售点,全县范围内设置总量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县持证零售户比例的1%;

(三)高铁站、高速公路两侧、旅游景区、特色商业街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星级宾馆等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可以设置1个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条第(二)项总量的限制;

(四)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当符合提出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之日,青神县现行有效的合理布局规定;

(五)在合理布局规定有效期内,由于雪茄烟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零售点容量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六)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存储所需温湿度条件的设备设施,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等条件。符合上述定性条件的零售点,需提供相关设施配置说明及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由青神县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确认。

第四章 许可准入的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2.城区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3.乡镇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以内的;

4.租用外资经营场所的内资市场主体且不具备独立内资主体、独立经营场所、内资主体独立经营或资金独立核算的;

5.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包括但不限于网吧、KTV、酒店、茶楼、美容美发等,全县范围内总量设置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县持证零售户比例的3%;乡村振兴样板村(社区)等集体所有制经济类型的零售户,全县范围内总量设置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县持证零售户比例的2%;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市场主体的零售户,全县范围内设置总量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县持证零售户比例的1%;政府牵头实施、政府认可、政府打造的旅游消费场景内的零售户,全县范围内设置总量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县持证零售户比例的1%。

第十九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并已依法受理后,在审核期间调整指导数的,按照受理申请之日的标准进行办理。在公布周期内,单个控制区可净增长零售点数量以该周期实际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申领、变更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不小于”“不超过”“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适用百分比、千分比的计算数值后四舍五入为整数,涉及的“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新办、变更、延续许可证实地核查参照《眉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青神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规定发布生效后,上级部门新要求或政策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要求或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5月1日实施的《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青烟专〔2021〕8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征求《青神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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