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决策公开 >> 征求意见 >> 正文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征求《青神县村(社区)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年04月08日  来源:卫生健康局  点击:[]
分享: 

为深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村卫生室药械采购,县卫健局草拟了《青神县村(社区)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2025年5月7日18:00止。

联系人:张敏;联系方式:38811219

邮箱:1452849192@qq.com

地址:青神县卫生健康局(育艺街62号)

附件:青神县村(社区)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8日

附件

青神县村(社区)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采购管理,确保药械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神县县域内村(社区)卫生室的药械采购、验收、使用、储存、监督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采购主体与流程

第三条 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本辖区村(社区)卫生室统一采购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四条村(社区)卫生室每季度第一个月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药械采购计划,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总医院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和配送。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村(社区)卫生室采购的药械在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入库并分发至村(社区)卫生室。村(社区)卫生室对药械进行验收,查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限。

第六条 村(社区)卫生室按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及时交付货款至指定账户,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县总医院规定统一支付。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 村(社区)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和使用基本药品不得少于80种,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比例达65%以上。

第八条 村(社区)卫生室对纳入医保个性包的慢性病要设立用药专柜,如高血压、糖尿病等,药品目录要符合纳入国家集采的降压、降糖药。

第九条村(社区)卫生室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规范统一张贴药品价签,规范建立购销存登记,其收费标准要进行公示并实时、准确更新。

第十条进入国家药典的中药饮片列入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实行最高加价不超过采购价25%的销售政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不得超范围使用药品,不得超剂量用药,不得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规定,不得替换处方中的药品,不得使用假劣和过期药品,禁止使用精麻药品。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药品贮存与养护管理,每月对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进行维护。村(社区)卫生室未开封的近有效期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剂,对过期药品做好登记,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回收按相关规定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村(社区)卫生室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管理工作,每半年对药品进行1次盘点,盘点药品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做到账物相符,并将盘存结果上报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查。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负责本村(社区)卫生室医疗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由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医疗设备,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村(社区)卫生室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医疗设备要定期进行维修、检测等。如果需要报损、新购置、更换,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凡损坏和淘汰的器械设备必须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赔偿制度、报废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须上交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第二十条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任何临床试用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卫健局履行对村(社区)卫生室的监督管理责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落实对村(社区)卫生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室购销药品有效凭证、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将村(社区)卫生室纳入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药械的购销存情况监管。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对村(社区)卫生室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村(社区)卫生室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违规采购的,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暂停拨付或追回补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上级文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下一条:关于征求《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