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秀英、谭志康因保管不善,将青房权青城镇子第Q-0153009266号证书和青国用(2014)第01819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诉证书作废。
声明人:江秀英、谭志康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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