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公民。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第二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办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六)因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七)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九)因工伤、交通、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事故或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十)请求保护受教育权利的;(十一)刑事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十二)军人及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请求人身伤害赔偿或者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纠纷而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三)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而申诉的;(十四)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公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二)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工伤(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三)残疾人请求侵犯人身权益赔偿的;(四)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依法保护的;(五)在办理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公证、司法鉴定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七)刑事案件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公安(国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或者是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的;(九)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二)经济困难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三)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四)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五)诉求具有合法性;(六)属于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七)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备注 |
1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
无。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
2 |
身份证明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无。 |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3 |
经济困难证明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要求出具或者确认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证明或者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或者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属于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
无 |
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要求出具或者确认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证明或者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或者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 |
4 |
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材料种类: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无。 |
无 |
四、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五、办理流程
无。
六、审批决定证件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七、承诺办理总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数量限制
无。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一、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十三、办理地点
青神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司法局窗口
十四、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十五、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不支持快递。
十六、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十七、咨询电话
02838816729
十八、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十九、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