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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受案指派制度

  
日期:2023年06月14日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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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统一审查。中心对当事人提交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统一审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及经济状况。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统一受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要求作出说明;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统一指派。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作为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承办人员办理,并将指派情况告知中心。

统一监督。中心通过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督,服务质量与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挂钩,对于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中不合格的案件减少或不予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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