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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院出台《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亲情会见制度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7年06月21日  作者:王倩  来源:县检察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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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近日,青神县检察院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出台《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亲情会见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亲情会见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实行亲情会见应坚持依法、自愿、适时、利于感化和确保顺利诉讼的原则。亲情会见的申请可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也可由案件承办人在征得参与会见双方同意后直接提出会见建议。对符合会见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亲情会见意见书》,呈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对批准亲情会见的,案件承办人应按规定发出《亲情会见通知书》。

《规定》指出,亲情会见应在看守所内进行,会见内容主要包括:引导启发勇于责任担当与如实供述、是非观念与道德品行教育、犯罪原因分析与行为危害后果认识、亲情心理沟通与激励改过回归等。

《规定》强调,案件承办人在亲情会见前应当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会见的内容进行沟通交流,同时说明会见注意事项。亲情会见时,应当有包括案件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同时在场,并对会见纪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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