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工作与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强化侦查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件质量和提高诉讼效率。结合青神县情,青神县院与县公安局就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联合会签了《关于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跟踪监督的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该《八条规定》具体规定了审查逮捕案件跟踪监督范围、重点、监督工作程序等,实现了对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流程的全程监督。
一、强化立案监督,突出跟踪监督重点
《八条规定》结合青神县情,细化对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三年徒刑以上刑罚的立案工作监督。明确跟踪监督的工作重点:对审查逮捕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及证据材料的采集制作等取得情况、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其他侦查活动情况是否合法;
二、完善跟踪监督空白,规范办案流程
《八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工作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检察机关建议追捕犯罪嫌疑人和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的三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侦查取证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三、明确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效果
《八条规定》明确了侦查活动违法的责任后果。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违法整改情况函告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