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省青城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2077045315
法定代表人:毛某鹰身份证号码:51382619********31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城镇机械大道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日下午两点,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四川省青城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三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抽测发现其中两台登记号分别为2-PZ008079、2-PZ009355的柴油叉车尾气排放烟度均超过限额标准,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四川省青城机械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探索试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小过不罚”的通知》第一条第(八)款拟处罚金额较小(5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决定免予处罚,采取教育、警告、整改等柔性措施进行监管。
你公司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