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749602409H
法定代表人:张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019********36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南城工业走廊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9日夜,你公司在出现水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部分雨污混合水流入外环境,同时,出现该事故后你公司未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位于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
2.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制作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由于暴雨导致出现水环境事故后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响应处置,并且该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导致部分雨污混合废水流到了总排口处导致在线总氮数据超标。
3.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
4.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你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将本次事件全权交由赵勇江全权负责。
5.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你公司提供的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证明你公司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是正常运行的。
6.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你公司提供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证明你公司有应急预案,并且需要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严禁未处理的废水外排。
7.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你公司提供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书,证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未加盖。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发在突发环境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公式,同时考虑到该企业正在整改当中,基本配合调查,对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33500.00(大写:叁万叁仟伍佰元整)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