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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日期:2016年09月22日  来源:青神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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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神管理部负责青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现将青神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县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1家,比上年新增0家。全年全县实缴单位258家,实缴职工6406人,缴存9181.29万元,同比增长40.6%。当年净增缴存单位34家,净增职工474人。截止2015年底,缴存余额为1.79亿元,同比增长26%。

(二)提取:全年提取5347.54万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58.24%,比上年同期增加5个百分点。

(三)贷款:本县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家,比上年新增0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22笔,共计7111.5万元,同比增长100%、91.45%。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29.64万元。截至 2015年底,全县贷款余额1.62亿元,同比增长60%。

二、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严格执行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2015年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下限为眉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缴存基数上限为全市平均工资的3倍,即11289元。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不变。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银发〔2015〕61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75%下调至3.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25%下调至4%,下调0.25个百分点。” 根据“银发〔2015〕143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5%下调至3.2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下调至3.75%,下调0.25个百分点。” 根据“银发〔2015〕196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25%下调至3%,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75%下调至3.5%,下调0.25个百分点。” 根据“银发〔2015〕265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下调至2.7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5%下调至3.25%,下调0.25个百分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公积金贷款计息进行调整,保证贷款职工权益。

(三)当年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15年4月10日,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眉市房金管〔2015〕13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进行调整,包括: (1)取消提取须填写申请表并经单位审核同意的流程,职工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和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直接到我中心前台办理。 (2)取消租房提取须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再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3)取消提前还贷提取受提取时间间隔限制的规定,职工提前还贷提取公积金不再受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的限制。 (4)取消眉山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提取、每年还贷款本息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清单和近三个月还款记录的规定,由我中心查询其贷款余额和还款记录。 (5)将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由原规定“须提供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房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调整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一年内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

2.2015年4月15日,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眉市房金管〔2015〕16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办理流程进行调整,包括: (1)继续执行最高贷款额度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眉府办发〔2014〕25号)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上调为35万元,执行时间至2015年6月30日止。“眉市房金管〔2015〕16号”文件确定,期满后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2)进一步降低职工购房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期房或现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90平方米及以上30%、90平方米以下20%”统一调整为2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40%调整为30%。 对拥有1套住房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期房或现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50%调整为3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50%调整为40%。 (3)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取消借款人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产权产籍环节,由我中心查询职工有无未结清住房贷款;取消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2015年6月9日,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引导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的实施细则》(眉市房金管〔2015〕30号),允许眉山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以各个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9月1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房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据此,所有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不论是家庭首套房还是二套房,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最低首付均为20%。

5.2015年10月12日,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业务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办法的通知》,对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办法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未婚人士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单身证明。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神管理部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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