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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的通知

司发〔2019〕1号

  
日期:2019年05月21日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官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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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改革发展,立足重新组建后的司法部职责和使命,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经中央政法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

                                                                                                                       2019年1月11日


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部署。党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决定将原司法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赋予了司法部更大的政治责任和全新的历史使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改革发展,立足重新组建后的司法部职责和使命,制定本改革纲要。

一、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职能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司法行政各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司法行政系统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真正做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3.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4.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变,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把解难题、补短板、强弱项作为司法行政改革的第一要务,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可操作性的改革举措,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切实有效,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5.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对改革推进的统筹谋划和整体布局,注重处理好当前和长远、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等方面关系,注重提高区域之间、领域之间、上下之间改革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切实提升各项改革举措综合效能。

6.坚持科技驱动。把科技作为引领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第一动力,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和方式,充分利用和发展信息化、智能化,促进改革发展和科技应用深度融合,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三)总体目标

从党的十九大到党的二十大,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到2022年,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要努力实现七大目标:一是政治机关建设持续巩固。二是司法部改革全面深化,以履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统领,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能体系优化协同高效运转,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事业发展全局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三是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行政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有效发挥,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四是刑事执行体制更加健全完善,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监狱工作“五大改造”新格局基本形成,戒毒和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水平明显提高。五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备,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项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六是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七是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

1.坚持不懈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贯彻落实“首题必政治”的常态化学习制度。加强党史国史、革命传统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司法部机关党校建设。

2.坚定不移坚持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绝对领导。修改完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工作规则。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纳入党组工作规则中,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在统筹协调法治建设以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重点加强监狱、戒毒所领导班子建设。司法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安全保密地向党中央主动请示报告、及时反映。在执行党中央作出的决定、决策、重大工作部署过程中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批准。各司法厅(局)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机制。

(二)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

3.按照中央时限要求完成司法部机关机构改革工作。2018年9月,根据中央批复的司法部“三定”规定,完成内设厅局机构整合、职责融合、人员安排到位。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完成部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4.推进省以下司法厅(局)、政府法制办机构改革。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省市县各级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要基本对应”“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等要求,指导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完成机构改革工作,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地方实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5.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多措并举充实司法所力量,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研究制定《司法所条例》。

6.探索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形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形成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司法行政体制机制。

(三)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7.加强顶层设计,持续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起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为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法治政府提供新的战略指引。

8.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意见》。制定全国性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各地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供有效引导。

9.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动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范决策法定程序,严格决策责任追究,提升决策公信力执行力。

10.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省(区、市)、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

(四)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机制

11.进一步理顺行政立法体制。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规范行政立法的立项调研、立项申报、立项审查、立法前评估等环节。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重点审查、专项审查。创新备案审查机制,完善专家协助审查机制和集中审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加强对行政立法技术的研究和规范。加强对地方和部门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

12.加强重点领域行政立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好重点领域行政立法,做到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3.确保行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加强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修改工作,按照轻重缓急等原则,分批清理修改行政法规。适时推进共同性法律问题解释等工作。加强对立法、执法中共同性问题的研究。

14.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改革行政立法中的意见分歧协调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立法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立法专家库。

15.提高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建立有关国家机关、人大代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律师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16.统筹推进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健全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清理机制,加强法规规章的动态清理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五)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17.大力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彻底清理证明事项,清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和重复证明,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并持续完善证明事项清单。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1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9.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指导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20.加强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指导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常态化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1.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场所建设,做好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试点应用和全面推广。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加强对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六)健全完善刑事执行体制

22.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健全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推动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牢固树立“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的工作思路,坚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

(2)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切实加强监狱内部管理,完善监狱安全治理体系,深入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健全罪犯分级处遇制度,完善计分考核机制,改革跨省批量转押罪犯制度。建立完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武警和民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

(3)严格规范刑罚执行。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等法律手段,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4)组织开展重新犯罪问题调查,建设“重新犯罪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建立重新犯罪监测防控长效机制,提高刑事执行工作水平。

(5)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健全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按照监狱执法实际需要完善监狱经费保障标准,建立经费动态调整的财政保障机制。彻底实行监企分开和收支分开。健全监狱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监狱企业的法律性质,研究完善和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监狱分级分类建设,深化监狱科技信息化建设。

(6)加强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推动设立狱内法律援助机构,完善罪犯大病统筹制度。强化罪犯刑事申诉权利保障,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7)推动将罪犯文化教育纳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8)完善中央、省级两级监狱管理体制,加强副省级城市所属监狱管理,结合实际逐步将副省级城市以外的地市所属监狱收归省级直管。

23.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围绕以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为目标,基本建成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

(1)推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

(2)到2022年,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基本建成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队伍。

(3)坚持专责机关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坚持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4)完善监狱监禁和社区矫正有机衔接机制。

24.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围绕提高教育戒治质量,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基本模式,构建区域分设、专业戒治、医教并重、有效衔接的戒毒工作体系,切实提高戒毒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提高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水平的意见》,推动将戒毒医疗纳入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总体规划,提高戒毒场所医疗水平。

(2)研究优化符合全国戒毒工作实际的警察编制布局结构,健全完善专业人员配备等标准。

(3)理顺戒毒场所企业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实行所企分开,规范企业运行,建立健全戒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七)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5.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中国特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各项业务的统筹力度。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构建全国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

(1)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服务机构人员配置、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标准,明确服务设施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

(3)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贯彻实施《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依托现有资源推进县(市、区)、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在村(居)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统筹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2018年底村(居)配备法律顾问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22年全国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达到20万名,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以大数据为支撑,建成集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中国法律服务网,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4)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人才、政策、平台建设上予以支持,通过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

26.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围绕推进全民普法和守法,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制,广泛开展以宪法学习宣传为首要任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公民法治信仰,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1)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谋划第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

(2)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覆盖。做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讲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3)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形成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大力推进普法与执法有机融合,推动开展全程普法。建好用好“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联系点,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情况报告评议制度。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案例库建设、主题图书出版建设。充分利用重大热点案(事)件开展普法工作。

(4)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培养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推动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以考促学、以考促用。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出席和旁听法院庭审,旁听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案件公开宣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精心组织编写、用好全国统编中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教材。

(5)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定期开展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命名工作,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和出版。加强基层法治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全国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加快建设“智慧普法”。

(6)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实现依法治理对部门行业的全面覆盖。研究制定法治创建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27.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促进和监督法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需求和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围绕完善相关制度和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和监督法治建设。

(1)完善调解制度机制。制定实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优化队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保障机制。制定实施《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升级版。会同全国工商联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调解服务。加强对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工作指导管理。

(2)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制定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规定。

(3)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监督案件范围和监督程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4)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帮扶工作。进一步健全衔接机制,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协调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28.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围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推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军人军属获得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

(1)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地方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对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全部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中低收入群体。

(2)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完善对应当通知辩护而未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措施。落实《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扩大试点地区范围,逐步推动实现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申诉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刑事申诉代理工作机制。

(3)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值班律师职责范围、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推动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增加值班律师的规定。

(4)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推动“互联网+”与法律援助深度融合,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优质便捷高效。

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推动省级财政部门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市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9.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围绕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1)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侦查机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机制,严格登记管理范围,科学设置、细化各类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研究修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

(3)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规划,统一制定、发布、解释司法鉴定标准(另有安排的除外),加强与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加快建设形成一套结构合理、满足需要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

(4)推动完善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社会优质资源的作用,加强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建设。

(5)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强化执业监督,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强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筹备成立全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6)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支撑。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司法鉴定人执业培训制度、专业职称评定制度和鉴定人助理制度。制定司法鉴定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研发,加强司法鉴定技术方法研究。

(7)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有重点地扶持一批优秀社会鉴定机构向公益性方向发展。

30.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建立健全政策保障和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研究制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

(1)全面落实公证机构自主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和《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

(2)全面落实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公证“最多跑一次”的服务事项范围,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拓展创新公证服务领域,改进公证服务方式方法,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网上办理等技术,全面提高公证服务效能。

(3)强化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加强公证机构执业活动全过程监管,规范办证程序,重事先防范,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公证质量事后监管处罚制度。

(4)加快发展公证员队伍,解决好部分地区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到2022年全国公证员总数达到1.8万名,实现公证法律服务全覆盖。

(5)加强公证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发挥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两结合”制度优势,修改《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研究发布公证业务办理规范和质量标准。

31.完善仲裁制度。围绕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管理秩序,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

(1)推动出台并贯彻实施《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2)探索适合仲裁行业特点的仲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用人模式。

(3)规范仲裁行业发展秩序,筹备建立中国仲裁协会。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2.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围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形成与我国综合国力相称、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律师业务发展格局,大力提升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到2022年,全国律师总数达到62万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4.2名。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达到800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数量达到120万件,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达到100万家。律师行业业务收入达到2000亿元,占GDP的比例达到0.16%。

(1)建立健全与律师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党建工作制度。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各环节各方面。到2018年底前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全面覆盖,2019年底前实现党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全面规范,2020年实现党建工作对律师行业各领域工作、各方面人才的全面统领,2022年实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2)全面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围绕党中央关于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组织律师广泛参与。围绕社会矛盾化解,推进律师调解试点,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律师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工作。鼓励、支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城管执法等工作,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巩固和规范传统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鼓励律师行业积极开拓和发展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贸易、生态环境等新兴业务领域。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

(3)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进一步发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督察机制的作用,重点加强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监督和处理。落实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规范。到2022年,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4)全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健全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惩戒制度体系,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惩戒。向社会公开律师惩戒典型案例,主动披露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有关惩戒工作制度,把律所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落实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责任,建立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行业惩戒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律师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5)加快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工作。制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大经营项目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规章制度起草论证,参与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代理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完善所在单位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到2022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达到3.5万名;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普遍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达到1.5万名。

(6)设立国家律师学院,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为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基础保障作用。

33.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围绕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坚持基层法律服务扎根基层、贴近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定位,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1)在律师资源不足的经济欠发达地区,适需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面向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2)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

34.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围绕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规范建设。

(1)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明确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加强对取得资格人员管理,明确对取得资格人员告诫和资格暂停、吊销标准。

(2)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的原则,建立完善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统一职前培训试点工作。制定出台《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制度规范。

(3)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健全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招录法律职业人员的便捷机制,探索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法学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

(八)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

35.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围绕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方位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走出国门,打造品牌,培养人才,建立健全高层次涉外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法律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

(1)推动建立重大涉外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打造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计划升级版,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推动建设若干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选拔不同业务领域符合标准的律师进入人才库。到2022年,培养1200名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

(3)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加大向国际组织输送法律人才力度,推荐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

(4)扶持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推动一批中外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经营和业务联盟关系。到2022年,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参与国设立至少200家分支机构。到2022年,形成50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知名律师事务所。筹建“一带一路”律师联合会。

(5)推动仲裁制度及调解制度与国际同行做法对接,提高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推动国内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

36.完善司法协助体制和工作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切实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理顺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服务境外追逃追赃,提高司法协助质量、效率。

(1)推进国际司法协助履约程序规范化,推动科技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司法协助工作执行力,推进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提升移管缔约、履约水平,健全被判刑人移管协调机制,推动我国与有关国家司法和执法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2)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制,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效维护我国公民、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调查研究,努力推动建立粤港澳三地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

37.健全完善对外法治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互利共赢的对外战略布局,建立健全共享、透明、精准、高效的司法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

(1)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运用法治方式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定位条约工作的规划和方向,推进制定《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2)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成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积极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中方主导作用,落地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法律服务联合工作组2018-2020年合作计划》。

(3)加强多双边法治对话,健全完善与有关国家和组织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高级别对话机制,推进与重要国家、友好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参与国司法部等部门的交流合作项目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4)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流合作,积极与台湾地区开展法学交流。

(九)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

3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提升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体系。

(1)加快推进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加快实现设施达标和提档升级,突出分级分类建设,重点建设高度戒备监狱,探索建设低度戒备监狱。

(2)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场所,加大对中西部省份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3)加快推进戒毒场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戒毒场所功能设施。优化戒毒场所布局,解决戒毒场所设施缺乏和重点地区收治能力不足问题。

(4)修订完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体系。围绕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标准化目标,修订《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增加省级业务用房建设内容和面积指标,修改完善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内容和面积指标,构建覆盖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标准体系。

(5)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按照便民原则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和接待场所,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听证室、调解室、档案室,配齐办案设备,保障工作经费。

(6)建立设置科学、布局合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分布格局,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市(县)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便民服务网络。

39.建立完善装备标准体系。围绕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和干警执法水平,完善装备标准。

(1)制定监狱、戒毒场所装备配备标准,提高安防能力和装备现代化水平。

(2)制定戒毒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标准,配齐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执勤个人基本装备。制定出台《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单警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3)制定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装备配备标准,配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执法执勤个人基本装备。

(4)协调财政部修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执法能力和水平。

(5)切实保障枪支弹药等警用装备管理使用安全,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修订《司法行政系统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

40.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分开、全额保障的经费保障体制。

(1)完善司法行政系统经费保障制度,强化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出台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相关规定。

(2)完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中西部地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维稳任务重地区和经济困难地区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创新(试点)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4)着力抓好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实施,进一步改善县乡司法业务用房设施条件;把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为担负监狱外围武装警戒的武警任务部队提供相应保障。

41.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开展“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以“一朵云”“两平台”“三入口”“六系统”为核心,构建司法行政系统的标准规范、网络安全、运维服务三大支撑体系。

(1)建设全国“司法公有云”,构建覆盖司法行政系统标准统一的云架构体系,为“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提供基础保障。建设司法数据资源平台和司法共享服务平台,形成业务大数据,为各类应用提供服务支撑。建设和完善司法统一地图服务入口、全国统一公共法律服务入口和司法统一移动办公入口。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刑事执行与应急指挥、公共法律服务、综合保障与政务管理等六大类业务系统建设。2022年,以大数据应用和智能化建设为重点,加速推进业务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面建成“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形成“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信息化应用新格局。

(2)依托全国“司法公有云”部署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和实体平台服务数据集中汇聚,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整体联动。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流程再造,形成入口统一、一网通办、限时办结的高效的网上服务流程。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上下一体、全国联动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到2019年,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和实体平台的高度融合,全面建成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到2022年将司法行政系统所有面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功能全部整合,建成功能全面、服务便捷、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

(3)建设“智慧监狱”,加快实施监狱大数据战略,着力构建监狱信息动态感知、知识深度学习、数据精准分析、业务智能辅助、网络安全可控的科技应用新格局。加快实施以智能安防体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大数据应用、执法联动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监狱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指挥中心、物联网平台、罪犯数据库建设。加强与武警部队“智慧磐石”工程建设融合对接。

(4)建设“智慧戒毒”,加快推动建立以全国统一的戒毒工作基本模式为核心的“智慧戒毒”新格局。加快实施戒毒工作大数据战略,着力构建戒毒系统数据动态感知、知识深度学习、戒情智能研判、网络安全可控、创新科技广泛应用体系。建立执法管理平台、指挥通信调度平台、安全风险研判大数据平台和戒毒医疗康复服务平台。发展以物联网、虚拟现实技术、现代医学、心理学、生理学、运动康复学为支撑的戒毒技术方法。建设覆盖全国司法戒毒场所的中国戒毒知识资源网。

(5)建设“智慧矫正”。着力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基本实现电子监管全覆盖。建设社区矫正数据库,推进数据应用。构建执法联动体系、网络教育培训体系、数据分析体系、远程视频督察体系、监管平台指挥体系,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信息化。

(6)建设“智慧复议”,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试点应用和全面推广为主线,打造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逐步在线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情况。

(7)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专业管理、科技管理等的信息化水平。

42.加强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完善部级课题管理,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及司法行政理论和前沿问题研究。会同中组部、教育部等部门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与法学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双向交流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良性互动。

(十)健全完善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政治建设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

43.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政治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总要求,努力建设成为“一个带头、三个表率”的模范政治机关。

(1)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教育引导全系统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弄通做实。

(2)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政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3)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政治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司法行政系统政治工作规定》。

(4)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4.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正规化建设。围绕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正规化管理,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组织管理体制,不断提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1)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优化司法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力量配置,理顺内设机构职责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构职能体系。

(2)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干警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3)探索建立监狱、戒毒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辅助人员队伍,切实解决一线工作力量不足问题。进一步鼓励引导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工作。

(4)探索在监狱戒毒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管理模式。

45.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专业化建设。围绕提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注重加强实践锻炼,扎实推进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努力提高队伍专业素养、履职水平和实战能力。

(1)探索建立业务类公务员职业准入资格制度,研究试点新入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加快推进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建立和实施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招录便捷机制。

(3)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五年规划》。

46.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干警职业保障制度,努力争取和落实各项从优待警政策,保障和维护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探索建立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2)研究建立因公负伤司法行政干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度,确保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3)研究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4)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规定》。

三、深入扎实抓好改革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系统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改革推进落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对于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确保各项改革整体协调推进。要强化责任意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抓落实,各司法厅(局)要明确改革责任部门,配齐相关工作人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督促落实。要及时制定分工方案,建立改革落实情况推进台账,明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要抓住“关键少数”,对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改革落实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定期评估改革推进效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及时宣传和解读新推出的改革举措,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要及时宣传推广改革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密切跟踪研判改革工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的改革项目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科学可行、符合实际需要。

上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下一条: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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