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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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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有哪些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家园,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基石。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社区日益成为社会群体的交汇点、社会矛盾的集聚点和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迫切需要站在新的视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为此,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在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出台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立足四川实际,对我省城乡社区治理作出深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文件。《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可靠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之一:是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去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对城乡社区治理作出了全面、系统、深入部署,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中发〔2017〕1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我省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科学研判我省城乡社区治理当前形势,准确把握我省城乡社区治理阶段性特征,在《实施意见》中响亮提出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的“两步走”目标和13条重要举措,目标清晰、措施明确,必将引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迈上更高台阶。

之二:是创新我省城乡社区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区治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作为社会治理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抓手,持续在社区组织体系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服务功能拓展等方面施策施力,着力解决社区有人、有钱、有场地、有能力办事的问题,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实施意见》遵循中央社区治理新思路、新要求、新部署,深入总结我省近年来社区治理创新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对深化我省城乡社区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之三:是我省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提出了增强社会协同、增强参与能力、提高供给能力、强化文化引领、建设法治社区、平安社区、改善人居环境、改进物业管理等系列重大举措;规定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等一系列硬性指标。这些具体要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城乡居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产生活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保障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开创新形势下我省城乡社区治理新局面指明了发展方向,《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了哪些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的基本目标: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为实现这一基本目标,《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提出了“两步走”的总体目标。

第一步,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服务设施规范达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步,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更加完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我省《实施意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立足省情社情民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首先,明确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的思路导向。《实施意见》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的总体要求,强调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必须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因地制宜,着力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实现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部署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的重点任务。《实施意见》针对当前我省最突出、最需要解决的三方面问题,提出了十三项具体任务。在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上,要着力抓好加强社区党建、突出政治引领,坚持政府主导、厘清权责边界,优化社区布局、深化居民自治,培育多元主体、增强社会协同四方面工作。在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上,着力抓好丰富活动载体、增强参与能力,加强设施建设、提高供给能力,强化文化引领、提高文明程度,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区,提升化解能力、建设平安社区,强化科技支撑、增强治理能力六方面工作。在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上,着力抓好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社区减负、增强为民实效,改进物业管理、保护合法权益三方面工作。

最后,落实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的保障措施。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重点支持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重点投向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有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我省《实施意见》明确了十三项重点任务,每项重点任务哪些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实施意见》围绕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省委治蜀兴川宏伟蓝图,细化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的十三项重点任务,涉及社区治理的各个方面,内容具体详实,任务清晰明确,需要社区治理的多方主体协力推进。

———加强社区党建,突出政治引领。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为主体、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厘清权责边界。制定县(市、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

———优化社区布局,深化居民自治。合理确定城乡社区管辖范围和规模。原则上城市按2000至4000户、城镇按700至2000户、农村按300至1500户常住居民的规模设置1个社区。积极推动开展院落、楼门栋自治。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结合。

———培育多元主体,增强社会协同。鼓励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提升社区治理专业化水平。

———丰富活动载体,增强参与能力。积极引导驻社区单位逐步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增强社区吸附居民的能力。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

———加强设施建设,提高供给能力。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中心城区在15分钟基本公共服务圈建设多功能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率先推动贫困地区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加快幸福美丽新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新建小区公建配套社区服务设施移交制度,探索先由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收、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交其使用。落实城乡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突出做好“三留守”关爱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着力增加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

———强化文化引领,提高文明程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心口相传的城乡社区精神。大力实施“书香四川”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行动计划。运用社区口述史、社区戏剧、社区报、社区公共空间营造等方式,培育社区文化认同。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

———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区。探索将基层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逐步形成城乡社区依法治理的法治体系。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提升化解能力,建设平安社区。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落实代表委员联系职责,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心理疏导机制。加强社区食品安全。加快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城乡社区警务建设。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加强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强化科技支撑,增强治理能力。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推进以市(州)为单位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持续推进“雪亮工程”建设。推进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

———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管护行动。

———推进社区减负,增强为民实效。全面清理要求社区出具的各类证明。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帐。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改进物业管理,保护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多方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无物业管理的老旧院落、无责任单位的小区、“幸福美丽新村”,普遍实行院落(小区)自治,自主选择自管、托管、共管等物业管理服务方式。在自愿自治的前提下,探索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维修资金缴存机制。

五、我省《实施意见》有哪些创新之处?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中央《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了具有四川特色的城乡社区治理新模式新方法,可谓川味实足。

创新之一:《实施意见》把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放在事关四川发展的战略高度上进行谋划。《实施意见》要求,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可靠保证。

创新之二:《实施意见》对我省近几年城乡社区治理的创新成果进行了固化、深化,在优化社区布局上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以来,我省持续开展了“学习推广‘中江经验’,制定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结合。近几年,我省成都等地开展了小区(院落)自治,社会反响较好,《实施意见》对这类成熟做法予以肯定,提出了“积极推动开展院落、楼门栋自治”,极具四川特色。《实施意见》针对基层关注的“多少居民户可以设立一个社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我省城乡社区设立标准,即原则上城市按2000至4000户、城镇按700至2000户、农村按300至1500户常住居民的规模设置1个社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社区进行调整。

创新之三:《实施意见》突出四川特色,鲜明提出了增强文化自信的四川元素。大力实施“书香四川”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行动计划。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里、古镇、古村落、古建筑等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推动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管用一体化发展。运用社区口述史、社区戏剧、社区报、社区公共空间营造等方式,培育社区文化认同。

创新之四:《实施意见》下深水、出实招、破解城乡社区基础设施薄弱问题。响亮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中心城区在15分钟基本公共服务圈建设多功能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到达50%,率先推动贫困地区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加快幸福美丽新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为解决新建小区社区未建立、配套设施由谁接收问题,规定“完善新建小区公建配套社区服务设施移交制度,探索先由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收、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交其使用”。

创新之五:《实施意见》从人才队伍培育、使用、激励等方面着力,全面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四个一批”工程,即每年面向高校遴选一批社工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就业,试点面向社会招考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区工作者中培育一批社工师、助理社工师,岗位历练储备一批优秀年轻社区干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并按规定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经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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