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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神县天仙家庭农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青环法行罚字〔2026〕1号

  
日期:2026年06月26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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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神县天仙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8MH191T

法定代表人:兰某志 身份证号码:51382619********1X

地址:青神县青竹街道游滩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决定对你家庭农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0日10时03分,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偷排粪污。执法人员前往青竹街道光辉村村委会附近用无人机巡查与步巡结合的方式开展排查,发现农灌沟水体黑灰色且有异味,溯源发现该水来自青神县天仙家庭农场用于农田灌溉的养殖废水,废水最终流入思蒙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位于青神县天仙家庭农场(场区下方)养殖废水综合利用管网灌溉区域内。

2.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因你家庭农场管理人员疏忽,开启阀门后忘记关闭,导致养殖废水漫过田埂流入农灌沟,最终流入了思蒙河。

3.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收到你家庭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家庭农场属于个体工商户。

4.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收到你家庭农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农场产生的猪粪、猪尿采取化粪池措施后通过化粪池排放至农田,用于农田灌溉。

5.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收到你家庭农场提供的用工合同,证明你家庭农场聘用专人对养殖废水灌溉工作进行管理。

6.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收到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青环水字〔2026〕10号),证明农灌沟中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165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Ⅲ类(化学需氧量≤20mg/L)的标准限值。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告知你家庭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家庭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家庭农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青神县天仙家庭农场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公式,同时考虑到该家庭农场已落实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对青神县天仙家庭农场的违法行为处20000.00(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家庭农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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