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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要求逾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的通知

  
日期:2025年11月07日  来源:卫生健康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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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东成康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校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单位本年度应于2025年10月24日前提交校验申请,逾期仍未向我局提交校验申请。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26日),按规定到青神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健委窗口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及其他相关资料,我局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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