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委、县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安排用于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科学建设、阳光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为县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执行年度计划管理。县委、县政府一年一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园区依据各类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并申报列入县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在资金来源明确后,可增补纳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实施的计划外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报县长批准后执行。
(二)投资规模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审批范围。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九条项目审批前置要件。项目业主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部门审批时,应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能耗统计表)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四)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初设审批。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并出具批复;报可研报告审批部门审核概算并出具批复。
第十三条明确要件办理时限。可研报告评审修改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评审修改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为网上当天登记办结,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限为3个工作日(包括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外业测绘,不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设计方案审查),行洪论证评审修改审查时限为4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评审修改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不含评审、公示等时间)为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
第十四条 推行区域评估。在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第十五条 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确定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测绘、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法按招标相关规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规范勘察(勘测)、设计、造价咨询合同签订。项目业主应在勘察(勘测)、设计、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作质量标准、履约责任及违约处理方式,确保前期工作成果满足项目建设需求。
第十八条 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项目业主要加强对勘察单位勘察现场作业监督,见证勘察现场;严格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的审查、审批,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施工图审查;工程清单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认真审核相关施工图纸、明确设计意图,全面、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第十九条 加快财政投资评审进度。财政评审实行限时审结制。建安工程费用估算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勘察(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的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评审确认。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图审合格备案后,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送财政评审,项目送审预算金额以及经评审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投资概算金额。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的,财评中心收到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结果后,应及时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经财评中心审查确认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批复。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最高限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评审时限要求: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4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项目业主负责落实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等建设条件,经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保障,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第二十一条确保项目开工建设。项目业主要倒排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等前期工作时间节点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严格项目调整程序。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按照项目原审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工程发包
第二十三条总体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的确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监督职责分工。发改、规划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会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第二十六条 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七条严格施工合同签订。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工程实施中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确需按抢险救灾工程实施的,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发改、经科、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对项目业主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规范实施。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总体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招标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的确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标清单漏项错量办理。对于漏(错)项的,重新履行财评程序;对于错量的,按实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数字化监管平台(可视化监控、指纹考勤等系统)管理,强化对施工现场监控,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管理人员的考勤制度,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制度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发现违约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涉及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施工、监理现场人员监督。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管理、监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要求及考核标准;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认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划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 规范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工程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在监理单位认可的基础上,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应进行现场核对并签字,保存原始记录、影像等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量变更审查及结算办理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具体包括:1.勘察、设计变更;2.材料与设备的改变;3.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4.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新增突发工程。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EPC项目变更按《青神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总承包(EPC)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认定。联席会议由该项目分管县领导负责召集,县发改局牵头,成员为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坚持遵循“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先批后建”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所有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合同价(不含暂列金)为基础品迭累计计算。
第三十九条 认定主体和权限。工程变更根据品迭累计造价(不含暂列金)、超合同价比例(比例计算不含暂列金)划分为三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一类变更权限。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联席会议授权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核查认定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报分管县领导审定。
(二)二类变更权限。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核查认定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分管县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三)三类变更权限。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及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认为应报县委审定的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暂列金的使用管理。因工程变更使用暂列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一类变更权限进行管理;累计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二类变更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出现工程变更时,由施工单位填写《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向项目业主申报。
(二)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一类变更权限的,由联席会议授权项目业主自行组织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二、三类变更权限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工程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对工程变更的客观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事实确认,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工程技术复杂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三)启动调查程序。工程品迭累计增加投资额超过合同价10%的,由联席会议启动调查程序,在10日内出具调查意见。属正常变更的,按程序报批。属非正常变更的,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其中可能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线索的,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呈报审批。属二、三类变更范围的,联席会议根据核查意见、现场查勘情况等,形成综合意见,印发青神县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完善相关资料后,呈报相应权限的认定主体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认定时限。施工单位提交《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后,项目业主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超出项目业主核查认定范围的,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应及时申请,联席会议在受理项目业主变更申请后,认定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价款确认及支付。由财评中心负责对新增工程价款进行评审,实际投资以按程序审定的结果为准。变更工程投资计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
第七章 工程项目认质询价
第四十四条 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认质询价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应按程序开展认质询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作原则。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原则上应尽量采用信息价上已有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超出信息价中材料(设备)规格型号的须由建设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原则上一个项目同一种材料只能开展一次认质询价,确因特殊原因需再次开展的,须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禁止未询价先采买使用。
第四十六条 认定主体。成立认质小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成立询价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预算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等相关单位为成员。
第四十七条 工作程序。
需认质询价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由设计单位提出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出认质询价申请,报认质小组认定后列入设计施工图。
询价小组开展询价,经询价小组共同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作为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建设单位应保存询价过程的全部原始资料以供后续备查。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资金保障。县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九条 明确合同资金支付。资金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进度支付。
施工合同可明确:工程建设费用在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后拨付至80%,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后可拨付至97%,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勘察合同可明确:勘察费用在地基及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设计合同可明确:设计费用在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造价咨询合同可明确:造价咨询费用在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监理合同可明确:监理费用在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第五十条 资金申请程序。各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须经项目监理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按程序拨付。申请资金时应分别附可研、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政府采购等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其他与付款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加强资金拨付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使用资金。对涉及可研、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政府采购等单位的预付款和进度款,项目业主应将资金拨付至中标企业银行账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工程计量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等拨付款项,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或项目实施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二)应通过而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四)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五)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六)未经相关部门确认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七)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八)其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形。
第九章 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及决(结)算办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交、完)工验收。未经竣(交、完)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 竣(交、完)工验收组织。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依照项目分行业分类实施的规定,由项目业主组织竣(交、完)工验收。在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前应对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根据工程特点对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气象、规划等组织专项验收,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应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严格项目决(结)算办理。在建设项目(交、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决(结)算工作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审核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造价审核机构合同签订,项目业主应在造价审核合同中约定工作质量标准、履约责任及违约处理方式,确保审核成果满足结算要求。
第五十六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指导力度,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省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程过程管理、工程验收、移交、资金管理、集体决策等档案资料,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准确。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县委政法委负责评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二)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查资金平衡,审批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节能审查,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项目工程变更,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三)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拟定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规模,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评估评审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
(四)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整理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审批,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报征等工作。
(五)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评估评价项目环境影响。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目标达成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统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项目业主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申报入统,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做好项目统计基础工作;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数据质量。
(八)县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
(九)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策划、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与论证、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提出本部门(含直属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
(十)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运营管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及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方式。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通过联合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确保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十九条 项目前期阶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含消防)、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等文件是否合法、合理、齐全,相关部门是否按时办结要件,是否按规定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开工令)等。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项目业主是否建立工程签证、资金拨付、验收等各项内控制度。
(二)各有关责任主体是否认真履行有关合同,有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
(三)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或合同承诺人员一致,管理人员更换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资料等是否完整,工程变更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对需要进行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支付项目资金票据是否真实、合法等。
(六)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管理是否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否规范,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评分记录是否客观、真实。
(七)施工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及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有无明显滞后现象。
第六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二)项目竣工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子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是否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三)投资规模、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配套工程等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有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项目,增加概算的合规性、真实性等。
(四)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是否完整、齐全。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各监督检查组、审计机关和项目业主等在监督检查中或审计中发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有修改的,参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若上级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2024年4月11日印发的《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青府发〔2024〕4号)废止。
附件:1.房建、市政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2.水利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3.公路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4.点多面广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5.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6.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流程
7.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一类变更)
8.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二类变更)
9.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三类变更)
10.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
11.工程建设项目认质询价工作流程
12.青神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认质询价申请表
附件1
房建、市政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附件2
水利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附件3
公路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附件4
点多面广项目工作一般流程






























































































附件5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附件6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流程




财评中心根据评审项目安排内部评审或委托外送中介机构协作评审。 |
内部评审:评审人员详细了解评审项目的概况,收集、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内容制定恰当的评审计划和方案;评审人员与项目业主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做好踏勘记录。 |
委托外送:按程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审核预算项目,财评中心将业主报送的相关资料(含预算、设计施工图等电子文档)传送中介机构对该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在收到评审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托项目的评审方案报送财评中心批准后实施。 |










附件7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一类变更:品迭累计变更造价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或因工程变更使用暂列金不足100万元
基 本 情 况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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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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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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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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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变 更 情 况 |
工程变更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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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暂列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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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暂列金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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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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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超合同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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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超合同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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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增加投资超合同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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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意 见 |
勘察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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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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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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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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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单位 意见 |
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变更。 |
项目 主管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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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 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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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二类变更:品迭累计变更造价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或因工程变更使用暂列金100万元及以上
基本情况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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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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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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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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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变 更 情 况 |
工程变更 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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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暂列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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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暂列金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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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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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超合同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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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超合同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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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增加投资超合同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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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意见 |
勘察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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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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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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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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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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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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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意见 |
县发改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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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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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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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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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三类变更: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及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
基本情况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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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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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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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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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变 更 情 况 |
工程变更 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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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暂列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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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暂列金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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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累计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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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超合同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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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超合同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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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增加投资超合同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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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意见 |
勘察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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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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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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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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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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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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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意见 |
县发改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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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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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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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常务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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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常务会认为应报县委审定的,须填下一格 |
县委常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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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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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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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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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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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人员 |
单 位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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