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发因保管不善,将青权字第2924号、青国用(2004)字第(7)-4-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 青神县外北街33号附11号,建筑面积 53.99平方米 土地面积13.50平方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洪发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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