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9日青神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活动工作,保障代表权利,根据组织法1、代表法2等法律规定,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活动,是指代表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及执法检查、视察、联系选民、调研等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大会主席团是会议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议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代表团是会议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议期间本团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代表小组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闭
会期间本小组代表活动的管理。
第三章 代表活动管理
第八条 大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
(一)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组织组负责考勤;参加代表团会议及其它统一安排的活动由代表团负责考勤。
(二)代表请假半天以内的,须书面报代表团团长批准;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须书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三)代表遵守大会作息时间及其它规定由各代表团负责;
(四)考勤、代表遵守大会作息时间及其它规定情况由大会组织组负责收集、汇总,闭会3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管理:
(一)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各代表小组负责考勤,考勤结果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各代表小组连同活动情况一并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代表持证视察或调研的,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所在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转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三)在联系选民工作中,对于选民提出的比较集中、带普遍性的意见和要求,可直接或通过所在代表小组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实际参加活动情况按规定计发误工或误餐补助。
第四章 代表活动保障
第十一条 代表活动经费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年度内超预算的,由财政核实后作追加预算处理。
第十二条 大会期间代表的误工或误餐补助,闭会5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考勤结果交由代表小组发给代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误工或误餐补助,由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报告后15日内核发。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代表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到场接受询问、回答问题,不按时到场的,会后3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该机关负责人到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询问、回答问题。
第十四条 在代表活动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关机关故意不向代表提供真实情况的,经查实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监督法1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供给关系的代表参加活动时,其所在单位未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福利等保障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建立和管理代表个人履职档案。
第十七条 代表个人履职档案主要包括代表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表彰奖励、遵纪守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代表个人履职情况向其原选区选民通报。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一年内至少组织全体代表开展1次集中或分组的代表活动。
第二十条 各代表小组一年内至少组织1次本小组的代表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代表持证视察或调研,需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和协调的,代表应提前书面报所在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于3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自接到报告后5日内将联系、协调情况书面通知代表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组织法》
2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 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